人民法院“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具体是指哪些情形?
人民法院“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是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能处置吗?
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符合下列三种条件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可以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住房的。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其名下其他住房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住房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居住住房的,或者同意参照当地租房市场平均租金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的。
什么是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结案会产生什么效力?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依据被撤销、当事人主体资格灭失、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特殊情形,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
执行终结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二是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
文字整理:市高法院执行局
制图:郎开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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