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購、刷單、假貨:網購從業者之殤

2009年的11月,社交中熱門話題還是何時供暖和銀杏的落葉;而到了2017年的11月,賣家和買家,都主動或被動的捲入一場全民購物的狂歡中。從2009年“雙11”5000萬的銷售額,到2016年的1207億,阿里只用了8年時間。而這背後,是全國線上消費的爆炸式擴張與消費熱情的膨脹。在一個超過4萬億元、近5億用戶量級的市場中,慾望、機會與規制交織,所生成的法律風險無處不在,不只針對消費者,同樣針對從業者。

微商朋友圈:社交場的銷售亂局

相較於購物平臺的審查與監管,存活在微信朋友圈、以分級經銷為特點的微商,則顯得更加混亂。A貨、三無面膜、美白丸、減肥藥等開始在此築巢。而銷售者未必不知道自己正行走在灰色地帶,也許只是相信,下一個被抓獲的不會是自己。

案例一:張某是銷售速效減肥藥的微商,通過微信朋友圈向外推銷藥品,其談好價格後,大部分時間由上家直接向下家發貨,自己賺取提成。上家告訴過她,所售藥可能造成胎兒畸形,因為“有個顧客懷孕了,但是有胎芽沒胎心”,但因為她自己也在吃,為了掙錢,還是在銷售。

張某銷售37粒減肥藥給孫某,孫某服用後腹瀉、氣喘、嘔吐,診斷為“急性口服西布曲明中毒”。後民警將其抓獲抓獲,並現場另行起獲減肥藥21粒,經檢測含有西布曲明、酚酞成分。後法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3000元。

轉轉、58同城、鹹魚:二手交易平臺不“二手”

平臺和商戶之間的依存關係,隨著發展階段的不同,呈現出不同的樣態。隨著線上購物平臺的日漸規範,二手交易平臺開始成為違法行為新的溫床。發票、假性藥等並不“二手”的物品,堂而皇之的以二手名義在此進行銷售。

以2017年度海淀法院審結的28起非法出售發票罪為例,其中24起系通過轉轉、58同城、鹹魚完成交易。

案例二:周某系某公司職員,其通過轉轉APP發佈消息,後以200元的價格出售自己積攢的北京市停車收費額定專用發票543份。經鑑定,上述發票均系真發票。後法院以非法出售發票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罰金1萬元。

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本質在於發票作為稅務管理的憑證,不得進行私下交易,不論真假與來源,均不能進行銷售。售賣者當然難逃責任,但對於平臺而言,如何履行網絡完全管理義務,或許是線上二手交易進一步擴張必須解決的問題。

刷單:新場所的舊騙局

從滴滴、快的大戰,到餓了麼、美團之爭,每一個線上垂直消費市場的擴張與爭奪,幾乎都伴隨著資本力量傾軋而過,而在一次次補貼大戰中,總有一些所謂的聰明人,瞄準了“第一桶金”。

案例三:吳某在百度糯米糰購網站上,利用他人身份和銀行信息,虛構“山東面館”、“榴蓮蜜語”、“雲滋味”三家商家身份,在百度糯米推出團購消費向商家返利活動期間,以虛構訂單刷單方式騙取糯米網購返利7萬餘元。後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2萬元。

類似的案情、不等的數額,在各個平臺數見不鮮。由線下向線上轉移的,不僅是消費習慣,同樣也有古老的貪念和犯罪。而我們需要了解的是,線上早也、也從來不是法外之地。

淘寶:不能忽視的禁止交易名錄

時至今日,淘寶早已不是大家病詬的假貨橫流、野蠻生長的淘寶了,通過詳細的禁止交易名錄和關鍵詞、截圖審查,線下不能合法交易的物品,不再能輕易轉移到線上。然而規則和漏洞永遠相伴,但對於那些自覺機智的發現淘寶漏洞的賣家而言,這也許並不是一種幸運。

案例四:李某想在淘寶上銷售日本代購的眼藥水,發現淘寶提示“參天”、“千壽”都屬於禁止上架銷售的產品,但標註“獅王”則可以上架。後他以此方法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獅王”多種型號眼藥水共計680盒,銷售金額2萬餘元,後經鑑定上述眼藥水均應按假藥論處。

庭審中,李某供述,“代購”的眼藥水除最初銷售的50餘瓶是從日本購買外,其餘均是從淘寶上的供貨商處購買。後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罰金5萬元。

案例五:新晉奶爸王某最初通過德國的同學代購部分嬰兒用藥,試用效果不錯後,在淘寶上開設網店專門銷售相關藥品。一年間,其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WELEDA Infludoron感冒顆粒”、“德國Sinuc化痰止咳糖漿”1400餘盒,銷售金額近12萬元,經鑑定均應按假藥論處。後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個月,罰金24萬元。

基於藥品對民生的重要影響,藥品審批、檢驗具有嚴格程序,我國藥品管理法中規定“必須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按假藥論處。” 國外的“真藥”,未經檢驗許可,同樣屬於“假藥”,王某的案件,或許是對還在銷售或者打算銷售的店家,一個慘痛的教訓。

從業:老闆犯錯,員工連坐?

網購究竟創造了多少個價值過億的自主品牌、衍生了多少個淘寶村、提供了多少個就業崗位?而另一端,又有多少“打工者”因為網購身涉犯罪?而他們中的大部分人,是客服小妹、打包小弟、送貨大哥,其犯罪所得和收入並不成正比,但卻必須和老闆一起,承擔犯罪的法律責任。

案例六:鄭某通過58同城應聘到網店工作,任店鋪客服並負責銷售盜版軟件,工作後雖知道軟件是盜版的,但覺得是老闆的事兒,還是選擇繼續銷售。截至被抓獲,其參與銷售數額107萬餘元。後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6個月,罰金3萬元。

司法實踐中對於行為危害性的評價重點,並不僅僅依靠獲利多少,“打工者”不能成為免責理由,關鍵在於對犯罪行為的參與程度。在網購就業市場日益擴大的今天,如同線下就業一樣,行業的違法性風險,也應該為大家所考慮了。

(文中人物均係為化名)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