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來了!到2020年,全國所有醫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到2018年底,各省份選擇轄區內20%的二級、三級公立醫院和10%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開展制定章程的試點工作;到2020年,全國所有醫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來源 | 國家衛健委官網

指导意见来了!到2020年,全国所有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聯合發佈《關於開展制定醫院章程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指出,到2018年底,各省份選擇轄區內20%的二級、三級公立醫院和10%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開展制定章程的試點工作,探索形成引領發展、推動改革、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醫院章程。以章程為引領,探索形成科學合理的運行和治理機制,提高醫院管理規範化、精細化、科學化水平,為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到2020年,全國所有醫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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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意義

章程是醫院依法自主辦院、實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綱領和行為準則。醫院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文件、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建立管理機制,落實公立醫院綜合改革的各項政策,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健康需求,增強人民群眾看病就醫的獲得感和醫務人員職業榮譽感。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中醫藥主管部門,下同)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納入深化醫改、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重點工作,試點先行、統籌安排,加強工作督促與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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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總體部署,推動醫療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章程引領醫院發展,努力實現醫院社會效益與運行效率的有機統一,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實行民主管理和科學決策,提高我國醫院現代化管理和服務水平,著力解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

(二)基本原則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各級各類醫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本指導意見規定,從歷史、現狀和本地政策實際出發,結合醫院功能定位、等次、規模等不同情況,科學制定章程,完善醫院管理制度。

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公立醫院章程要強調落實黨委和政府對公立醫院責任,明確辦醫主體與醫院的權利義務,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健康公平,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差異化、個性化的健康需求,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進一步強化引領帶動作用。社會力量舉辦的醫院,也應當堅持社會效益優先原則,保障醫療質量安全。

明確公立醫院自主運營管理權限。合理界定政府作為公立醫院出資人的舉辦和監督職責,明確公立醫院作為事業單位的自主運營管理權限。充分發揮公立醫院黨委的領導作用。

(三)試點目標

到2018年底,各省份選擇轄區內20%的二級、三級公立醫院和10%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開展制定章程的試點工作,探索形成引領發展、推動改革、維護公益性、調動積極性、保障可持續的醫院章程。以章程為引領,探索形成科學合理的運行和治理機制,提高醫院管理規範化、精細化、科學化水平,為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提供助力。到2020年,全國所有醫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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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制定章程應當語言準確、簡潔、規範,條款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一)章程應當包含的有關事項

醫院的舉辦主體、登記名稱、簡稱、英文譯名等,醫院的地址;醫院性質(包括所有制形式和經營目的)、辦醫宗旨、功能定位、辦醫方向、創新發展目標;黨建工作要求、管理體制、組織結構、決策機制、管理制度、監督機制、文化建設、群團建設;經費來源、資產屬性、使用原則和管理制度,藥品、高值醫用耗材採購管理制度,接受捐贈的規則與辦法;醫院領導人員的選拔任用、聘任管理、考核評價和退出等機制;醫院的分立、合併、終止及所有制變更事由,終止後資產的處理辦法;辦醫主體、醫院、職工的權利義務;醫院與相關社會組織關係;章程修改的啟動、審議程序,章程解釋權歸屬,以及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公立醫院章程應當明確其履行公益性的具體要求。對於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醫院,章程中應當明確法人治理結構的相關內容。

(二)章程應當明確醫院內部管理的組織結構

醫院應當通過章程科學設計內部管理結構和組織框架,明確黨組織在醫院內部管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其中公立醫院應當充分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規範院長辦公會議、黨委會等會議程序和內容,落實醫院人事管理、內部分配、運行管理等自主權,保證醫院宗旨和醫院發展規劃順利實施。公立醫院要發揮好紀律檢查部門、群團組織的重要作用。醫院應當充分發揮專家作用,根據發展需要設置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藥事管理與藥物治療學委員會、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員會、醫學裝備管理委員會、倫理委員會等,並根據業務發展視情況設立臨床試驗部門。明確規定醫院職工代表大會的地位作用、職責權限、組成與負責人產生規則,以及議事程序等。

(三)章程應當明確醫院自主管理的議事規則和辦事程序

通過章程明確醫院事業發展和建設總體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規範開展醫療服務、經營與財務管理、醫學技術開發、科研與教學、人力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和公益服務,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確定崗位設置、績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原則與方案。制定員工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學合理配置人員的數量及結構比例,確定選拔醫學人才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序。加強財產、經費、知識產權的使用與管理。規定醫院內部違反章程處罰機制、責任制度。明確醫院開展社會服務、獲得社會支持、接受社會監督的規則與程序,以及其他可以自主決定的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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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按照以下程序制修訂章程。社會力量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按照其法人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修訂章程,社會力量舉辦的營利性醫院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修訂章程。

1.成立起草組。醫院應當按照民主、公開的原則,成立由醫院黨委、行政領導、醫院各類專業委員會負責人、醫務人員代表、相關醫院管理專家、辦醫主體和上級主管部門代表組成的起草組,開展起草或修訂工作。

2.起草、修訂與廢止。醫院起草或修訂章程應當深入研究、分析醫院的特色與需求,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需求與意見,形成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訂案,經院長辦公會討論並提交黨委會審議後,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章程起草或修訂組織負責人,應當就章程起草或修訂情況與主要問題,向職工代表大會作出說明。章程草案或修訂案經討論審議後,應當形成章程送審稿,經舉辦主體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以醫院名義發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接受備案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備案的章程分送同級各相關單位。

醫院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所有制變更,或者名稱、類別、級別、辦醫宗旨、辦醫方向、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應當依據章程規定的程序,對章程進行修訂、廢止。

新設置的醫院申請執業登記時,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向執業登記機關提交包括章程在內的規章制度材料。執業登記機關應當對章程送審稿的合法性、規範性以及制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於收到審核申請45日內完成審核。

章程送審稿審核不合格的,審核機關應當將審核結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超越醫院職權、違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院主管部門(單位)相關規定、審核期間發現醫院內部存在重大分歧或有其他審核不合格情形的,審核機關應當提出時限要求醫院修改後,重新申請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章程正式生效,以醫院名義發佈,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接受備案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備案的章程分送同級各相關單位。

(三)其他情形

試點工作開始前已經制定章程的公立醫院,應當將章程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抄送同級各相關單位。社會力量舉辦的醫院,應當將其生效的章程報送執業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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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組織協調

地方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院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制定醫院章程試點工作,將其作為深化醫改的重要內容,在推進現代醫院管理制度建設中,做好制定醫院章程試點工作的指導,加強行業監管,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公立醫院外部治理,使章程成為醫院外部治理與內部管理銜接的有效方式,推進醫院管理的規範化、精細化、科學化。

(二)積極穩妥推進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院主管部門要選擇轄區內管理水平高、制定章程條件較成熟的醫院開展試點,及時總結試點工作經驗,發現並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將試點工作報告分別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局。

(三)做好監督管理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醫院制修訂和執行章程情況進行監督。對不按照本意見規定修訂章程、不執行章程或者違反章程的醫院,責令其限期改正,保障醫院科學有效、合法合規制修訂和執行章程。各醫院應當指定專門部門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受理對違反章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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