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干货:买卖新房,纠纷处理攻略大全,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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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一件非常慎重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很多,要是买房者不提前了解有关房产的法律知识及纠纷处理技巧,那将来一定会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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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主要类型:

一是房价起伏、政策变化导致购房者中途违约。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房地产调控政策会导致房价涨跌起伏,出卖方因房价上涨幅度较大为赚取房差价而故意毁约,银行对于个人房贷审查收严等会使得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从而引发纠纷。

二是出卖方延期交付房屋或买受方逾期付款。出卖人在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会出现所建项目未能按期交付,购房人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也会出现买受人因贷款未能及时到位或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导致款项交付不及时从而引发诉讼。

三是开发商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部分开发商在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之后,拖延了办理产权证书的时间,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四是购房者因房屋质量瑕疵提起诉讼。部分商品房即使通过竣工验收取得备案登记证,仍然存在渗漏、空鼓、裂缝等质量瑕疵。购房者在接房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整改责任,履行修复义务。但实践中,部分购房者提出的要求往往不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购房者通常会诉诸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或者解除购房合同。

五是开发商对房屋的配套设施宣传不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如今,开发商不实夸大的广告宣传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的影响已经愈发凸显,因开发商宣传不实,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修复义务或赔偿损失。

在购房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遭遇纠纷后又该怎样有效的维权?

在此 尚房揭法 特地给广大购房者收集了一些房地产维权基础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1、定金可不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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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开发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

可以反悔吗?

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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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从法律上讲,开发商降价对老业主来说是很难维权的,这属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除非合同有约定,如果签合同时开发商有书面承诺,承诺不降价,或若降价就赔偿业主损失,这样就可以获得赔偿。打砸售楼处只能徒劳无果,甚至会构成犯罪。

3、“五证”和“两书”是指?

“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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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手续不全的商品房会有什么风险?

1、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

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

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5、房地产商发布的宣传广告与实际

不符是否要承担责任?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的一种宣传。如果广告上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一般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对房屋价格以及购房人是否买房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容除外。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1)房地产商发布了虚假广告。购房者要能够证明广告的内容是虚假的或者部分是虚假的,这种虚假是房地产商主观故意所为。这是房地产商承担责任的前提。

(2)购房者是受到欺骗和误导。购房者因为依赖(虚假)广告,对该广告承诺的内容抱有期望才购买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购房者在购房前已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或者购房者的购房行为与虚假广告无关,则不能认为是受到了欺骗和误导。

(3)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发生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的、金钱的、精神的。

(4)损害和虚假广告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是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了购房者,给购房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即虚假广告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6、购房人反悔怎么办?

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前,购房人反悔,不想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生效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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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7、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

怎么办?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们可集结起来找开发商讨个说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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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8、不符合购房条件但是已签合同如何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限购政策实施导致不符合购房资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导致合同无效的,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限购政策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范畴,故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那么,限购政策能否作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呢?除协议解除和符合约定解除条款外,合同解除一般必须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

当事人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如限购政策并未达到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就不能解除合同;如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可以解除合同。

9、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

一是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

二是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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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2、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4、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5、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6、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以上情形,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

此外,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比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消,要求退房。

业主因房屋质量、暖气、燃气等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

不合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房屋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的商品房保修,还应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商品房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均符合此规定,不属物业管理服务约定范畴。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系 尚房揭法(中文房产纠纷解决专家 咨询交流微信号:LUJIAN655 ) 整理中国法律网、法律实务操作指南 编辑后发布,本文仅作学习、交流之用,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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