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農村土地有新規了,您知道嗎?灌陽縣人不能不看的通知。

全國農村土地有新規了,您知道嗎?灌陽縣人不能不看的通知。

灌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灌陽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灌陽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灌陽縣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全國農村土地有新規了,您知道嗎?灌陽縣人不能不看的通知。

前段時間的投放的意見稿

灌陽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保護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2013〕1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縣城鎮建設規劃範圍以外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用於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

第三條 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站負責轄區範圍內農村宅基地的具體管理。縣住建等相關管理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協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的審批必須執行自治區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其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要求。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佈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建住宅,嚴格控制佔用非基本農田耕地建住宅。

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定的禁止建設區建住宅。

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宅基地建住宅。

第二章 宅基地的申請、審批

第五條 農村村民使用宅基地的申請條件,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照有關程序申請宅基地:

(一)多子女家庭,子女婚後已分居立戶(分戶後父母戶口薄上須有一個子女),且原有居住面積不能解決分戶需要的;

(二)因公共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原宅基地被徵收或徵用的;

(三)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徵收等,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確不適宜居住需要搬遷的;

四)原房屋破舊需要翻建或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面積標準需要擴建住宅的;

(五)因外出打工、上學、服刑、被勞動教養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後無住房的;

(六)本村現役軍人配偶及子女戶口在本村組無住房的;

(七)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可使用宅基地的。

第六條 農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申請,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居民建設住宅用地申請表》,申請內容應包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理由以及擬申請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地類等;

(二)村民小組討論同意後報村民委員會,經村民委員會同意並在村民小組內公示15日, 公佈期滿無異議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審核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四)農村宅基地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批准通知書》,由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將審批結果在當地張榜公佈。

第七條 農村村民已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且按規定面積標準進行原址重建、翻建或改建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方可拆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宅基地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的;

(二)已有宅基地且面積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

(三)城市居民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到農村買地建房的;

(四)將原有住房轉讓、出租、贈與他人等行為導致無房居住後再申請的。

第九條 依法轉讓住宅的,宅基地隨之轉移,轉讓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第三章 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的獎勵

第十條 鼓勵節約集約利用宅基地。積極利用低丘、緩坡等非耕地資源,探索“坡地村鎮”土地利用方式。

(一)農村居民建房,根據村莊規劃及實際用地情況,每戶4人及以下的,佔用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內;每增加1個人口,增加15平方米,最高不得超過150平方米;

(二)對經依法批准到規劃布點的村莊或空心村內新建住房的農村居民,按照拆除舊房原址新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拆舊建新獎勵

(一)經依法批准,符合村鎮風貌,拆除舊房並在原址上新建住宅的,佔地面積大於60㎡達二層以上(含二層),每戶獎勵25000元;佔地面積大於60㎡修建一層,每戶獎勵15000元;

(二)經依法批准,符合村鎮風貌,拆除舊房並在非耕地上新建住宅的,佔地面積大於60㎡達二層以上(含二層),每戶獎勵20000元;佔地面積大於60㎡修建一層,每戶獎勵12000元。對於傳統村落、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等,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拆除舊房;

(三)佔地面積少於60㎡拆舊建新,予以減半獎勵;

(四)農村村民拆舊建新獎勵政策不與危舊房改造等政策掛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享受該政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其罰款額度不超過非法所得的50%。

第十三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建設住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十四條 非法轉讓、佔用的宅基地未經依法處理,縣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或補辦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一年。

灌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8日印發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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