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攻堅」太谷法院:強化執行手段 嚴厲打擊拒執

「执行攻坚」太谷法院:强化执行手段 严厉打击拒执

基本案情

「执行攻坚」太谷法院:强化执行手段 严厉打击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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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市扶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太谷縣宏鑫源瑪鋼有限公司、陳某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發生訴訟,太谷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3月3日下裁定查封凍結被告名下財產。3月4日,太谷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太谷縣宏鑫源瑪鋼有限公司廠房及設備進行查封。同年4月22日,太谷縣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決:由陳某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晉中市扶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太谷縣宏鑫源瑪鋼有限公司對上述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由於被告未在法定期間內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晉中市扶貧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於2014年5月23日向太谷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太谷縣宏鑫源瑪鋼有限公司直接負責人杜某某在明知太谷縣人民法院對太谷縣宏鑫源瑪鋼有限公司的機器設備等財產進行查封的情況下,仍將法院查封的機器設備私自讓他人拉走抵債。經過法院審理,2018年1月19日,判決被告杜某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決拘役六個月。後被告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為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执行攻坚」太谷法院:强化执行手段 严厉打击拒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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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方式。

本案中杜某某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對人民法院已經查封的財產私自處理,並將其用於清償個人債務,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債權得不到執行,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

由於杜某某並非民事判決一案的被執行人、擔保人或協助執行義務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求,故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於此種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的行為人定罪處罰,維護了司法權威,具有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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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甚至不惜觸犯刑律實施拒執犯罪,是導致執行難的一個重要因素。拒執犯罪作為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最嚴重的表現形式,不僅使生效法律文書成為“一紙空文”,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而且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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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至21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強調,“基本解決執行難”正處於決戰決勝的關鍵期,要繼續加大強制執行力度,用足強制手段,對抗拒執行、規避執行、干預執行的行為零容忍,絕不姑息弄虛作假等行為。解決“執行難”,樹立司法權威,要求我們必須從立法上、執法上加大對妨害和抗拒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院也將認真貫徹執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檢察院 山西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的要求,繼續強化強制執行手段的運用,提高強制執行的社會震懾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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