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股东均为名义股东,唯一实际出资人如何主张股东资格

大家好,今天吴专生律师继续分享股权代持问题。实务中,有一种情况比较常见,就是公司有两名以上股东,均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为一人。此时,该幕后这位实际出资人应如何主张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24条规定,隐名股东主张显名的,应当征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公司所有股东均为名义股东的情况下,幕后实际出资人是否按前述规定主张显名?

我们看一则案例,甲、乙、丙为公司的名义股东,登记股东,甲、乙、丙的实际出资人为丁。丁要幕后走向前台,遂向公司要求主张成为显名股东,要求甲、乙、丙全部退出,股东资格全部转为丁。根据代持协议,甲、乙、丙均应遵从丁的指示。但如果甲、乙、丙串通,均不同意丁主张股东资格,丁是否能成功的显名?

我认为,此种情况下,丁要求显名的,甲、乙、丙均应无条件服从,甲乙丙的反对行为无效。因为,此时,并不适用公司法解释二十四条,关于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规定。

理由有两点:一是该条规定是基于公司的人合性,维护人合性的要求,保障其他股东利益。在其他股东亦为名义股东的情况下,人合性基础并不存在。

二是甲乙丙均为名义股东的情况下,丁对甲乙丙均享有主张显名的权利。除非代持协议另有约定外,甲乙丙并无反对的权利。例如,丁要求甲退出股东会,乙、丙均应贯彻丁的意志,乙丙无单独提出意思表示的权利。

所以,如果发生名义股东联合起来,反对唯一实际出资人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此时,不应当适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

所有股东均为名义股东,唯一实际出资人如何主张股东资格

(宁波 余孟友先生 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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