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院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看公司诉讼的策略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申238号

吴专生律师继续和各位朋友交流公司诉讼案例。通过北大法宝查询,以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为案由的公司诉讼,最高院审理的只有(2016)最高法民申238号一件。再审申请人作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提出再审申请,其申请理由主要为原审放弃被告、第三人伪造证据;二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申请人提出调查证据申请未被法院同意;被申请人不具有股东资格;第三人名下股权系申请人与他人共有。

该案最终被最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院认为,原告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五点再审理由,均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可以逐一分析,以解析公司诉讼的策略。

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仅仅主张,并无证据证明,实际上该条并不构成再审改判的事由。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原先提出的证据系伪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至少应达到初步证明的程度。仅仅口头主张,并无任何依据。

二、审判组织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这类程序性瑕疵,如果合议庭成员确实参与过同一案件的审理,申请人当然有权主张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庭提出。但如果原审审判人员参与过关联案件的审理,但申请人并未提出回避或异议,在再审中再提出异议,难以得到认可。

三、调查取证未被认可问题。该类问题,在实务中非常常见。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如果要申请调查证据,一定要有充分依据或证据证明待查事实与本案有较高关联性。如果未能充分、合理阐述其关联性,往往难以得到法院认可。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诉讼策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持调查令自行取证。如果未得到允许,再申请法院调查。如果当事人想当然认为,法院会主动去查明相关事实,实务中不太可能的。裁判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查明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四、关于股权归属问题。该类再审理由,实际上是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综合认定问题,是实体问题。对于一审、二审已经查明的事实,法院作出认定后,如果未有充分证据推翻前述认定,往往难以得到法院的再审改判或发回。如果能够查明案件证据认定错误,导致事实认定不正确,以及法律适用错误,则有可能推翻原判。

公司诉讼,往往涉及权益较大,需要多方综合考虑,深耕细作。

从最高院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看公司诉讼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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