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劳保统筹费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

案情简介

当事人:

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公司)

陕西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洲公司)

2008年11月10日,中辉公司与泰洲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本工程施工图所涉及的全部工程内容,消防工程只做消防预埋管。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土建工程执行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相应配套费用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相关的《取费定额》,按工程类别计取工程费用。工程中的防水层、外墙内保温、烟气道、石材饰面施工按双方认可的成活价(工、料、机、费合计)进入项目直接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本工程不计取劳保统等、文明工地、四项保险费。后双方因工程款争议诉至法院。

「最高院」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劳保统筹费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

争议焦点

劳保统筹费应否在工程造价中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劳保统筹费应否扣除的问题。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最高院」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劳保统筹费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

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

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二审判决对该部分造价认定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院」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劳保统筹费在工程造价中予以扣除?

法律评析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关于劳保统筹,该项费用系不可竞争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中不计取劳保统筹费用,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判决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陕西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

欢迎点击右上角“关注“,以期下次精彩更新吧!你还可以点赞、收藏、评论与转发,把它分享给你的小伙伴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