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判例:股权被恶意转让,以实际出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大家好,今天吴专生律师继续分享。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金

1000万,甲出资400万、占股40%,乙出资300万、占股份30%、丙出资也是300万、占股份30%。因甲长期在外地经营其他项目,对目标公司的情况没有完全掌握。乙、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的股权转让到乙、丙名下,涉案股权又经过多次转让,最终被第三人善意取得。

上一期我们讲到,甲的股权,被乙、丙以及乙丙的关联企业和关联个人多次转让,乙、丙和关联主体均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体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要看具体损害的内容,本案损害的是甲的股权,如果在甲全部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则股权转让款作为赔偿数额。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甲名义上出资

400万,登记的股权是40%,乙和丙分别出资到位300万,各占30%的股权。但甲实际上出资了300万,还有100万没有实际出资。

由于甲有100万没有实际出资,根据公司法规定,其补缴出资的义务,并向其他按约履行了出资义的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涉案股权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宜采取补缴出资或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补足出资资本金在事实上已不太可能。

最终法院采取了以下计算方式,认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在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之时以甲、乙、丙三个股东的实际出资总额进行计算作为计算依据,确认甲的实际出资比例。甲出资了

300万,乙和丙也是300万,故甲实际出资比例占全部实际出资比例的33.3%.然后,将股权转让款乘以 33.33%,作为认定甲损失的具体数额。

这个计算方式来之极其不易,一、二审法院先后采取过其他计算方式,最终再审认定了这一计算方法,可以作为以后办理相关案件的参考。

高院再审判例:股权被恶意转让,以实际出资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宁波 余孟友先生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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