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濮阳县某乡镇两村交界处支起粘网,非法狩猎鹌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所捕猎的野生鹌鹑,属于有益、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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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06:14:31 濮陽縣人民法院
3月16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在濮阳县某乡镇两村交界处支起粘网,非法狩猎鹌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所捕猎的野生鹌鹑,属于有益、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的“三有”保护动物,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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