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 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 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

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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