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西安中院成功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金交易会员资格

在新一轮市场经济高速转型过程中,新类型财产权不断涌现,这一社会现象对司法领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特别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如何将现有的强制执行理论融会贯通应对前沿实践,已是亟待研究的课题。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并采取正确执行措施,从而顺利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新类型财产权的现实需求,更是日益凸显。

日前,西安中院在一起民事案件执行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2888.48万元,拍卖了被执行人享有的某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及全部交易席位。这也是全国法院首次对被执行人享有的黄金交易会员资格及交易席位成功强制执行。该案执结的典型意义,在于为执行法院日后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维路径与成功先例。

实务中,当越来越多被执行人的财产形态表现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甚至是黄金交易席位等形式,尤其是又面临相关领域立法不足时,执行法院以什么样的标准确定某项财产或财产权是否能够成为适格的执行标的物,是执行程序中首当其冲要解决的问题。

西安中院在本案执行中,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准确界定标的物的财产属性。本案被执行人享有的黄金交易会员资格与交易席位,在诉讼保全时仅冻结的是被执行人享有的会员资格。而另一执行法院在另案中对该标的物则轮候冻结的是被执行人对某黄金交易所的股权。对标的物财产属性认知不统一,直接导致了实践中不一致的强制措施。实际上,该黄金交易所实行的是会员制组织形式,其会员并非交易所的股东,会员所谓的出资只是其缴纳的会员资格费,而非投资权益,且其本质为押金或保证金。此外,如果执行法院只冻结被执行人的会员资格未冻结交易席位,由于交易席位才是被执行人得以开展黄金交易的载体,故被执行人真正得以进行交易的财产权未被实际保全。反之,如果只冻结交易席位不冻结会员资格,一旦被执行人申请放弃会员资格或者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将导致以会员资格为基础而获得的交易席位不复存在。由此可见,被执行人享有的黄金交易会员资格与全部交易席位应共同组成一项完整的执行标的物。

其次,判断被执行人的一项新型财产权是否可以成为适格的执行标的物,还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识别:一是被执行人是否对该财产权具有处分权;二是该财产权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三是该财产权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可以转让。由于黄金交易所会员得以凭借黄金交易席位开展相关交易,具有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可能性,且其通过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的自行转让,亦有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可能。在本案中,西安中院执行中经查, 2015年4月,某公司就将其持有的某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拟进行公开转让。这也印证了该项财产权事实上可以被权利人自行处分,并因此获利。因此,黄金交易会员资格与交易席位是被执行人享有处分权,且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可予以转让的一项财产权,可以成为适格的强制执行标的物。

此外,西安中院亦解决了相关领域立法不足的问题。虽然有关黄金交易席位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没有立法予以明确,但类似的证券交易席位与期货交易席位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席位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时,应依法裁定其不得自行转让该交易席位,但不能停止该交易席位的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保全与会员资格相应的会员资格费或者交易席位,应当依法裁定不得转让该会员资格,但不得停止该会员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转让该交易席位。”从上述规定可知,对性质类似的黄金交易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的强制执行不应存在法律障碍。

最后,通过评估确定了本案标的物价值后,另一个难题是如何确定竞买人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在黄金交易会员资格及交易席位变价中,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但由于该交易所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组织黄金交易并实行自律管理,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质。该黄金交易所的章程及会员管理办法,虽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但其关于会员设置的资质条件在拍卖中是否应做适当考虑是必须面对的问题。鉴于相关司法解释仅要求执行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对竞买人资质作特别提示,没有明确审查权,亦未赋予相关单位享有审查权。最终,西安中院反复研究后决定在拍卖公告中将该黄金交易所的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完整披露作特别提示,由意向竞买人自行审查其是否符合竞买资质。

最终,西安中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卖了被执行人享有的黄金交易会员资格及全部交易席位,相关单位为买受人颁发了会员资格证书,买受人成功取得了被执行人原享有的黄金交易会员资格及全部交易席位。

与此同时,西安中院坚持发扬勤学善思,注重调研的优良作风,由案件承办人撰写的《新型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与路径探析——以黄金交易席位强制执行为例》一文,获全国法院第29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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