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以罰代刑」觀念成爲懲戒老賴的掣肘|新京報專欄

文|金澤剛

6月初第一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公佈後,懲戒效果初步顯現。近日,證監會又發佈了第二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共46人。其中,慧球科技、華澤鈷鎳、金亞科技等上市公司成為“重災區”。

箇中還包括多名天價罰單的當事人,如鮮某曾因操縱“匹凸匹”股價案接到34.7億元“史上最大罰單”,後又在慧球科技上演“奇葩議案”鬧劇再被罰420萬元,還有因操縱市場被證監會處罰1.26億元的前證券節目主持人廖某某等。

由於資本市場的老賴涉案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多起案件已超過億元。所以,其拒不履行債務的負面影響勢必也很大。對於那些不在乎“公示”與“限乘”,想方設法逃避處罰的“資本老賴”,法律還應該放出更大的招數。

對“資本老賴”,不能僅限於公示罰款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及第314條規定的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就是這樣的大招。即“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都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只不過,由於“情節嚴重”的條件比較抽象,執行起來不易把握,為此,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刑法第313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做了解釋,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上述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包括:(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可見,我國刑法對於“執行難”一直都非常重視,相關罪名已經一再細化,關鍵就在於執行的力度怎麼樣。能夠在資本市場呼風喚雨的“老賴”,會不會有本事出奇招對付執法者,確實值得高度警惕。只要執法人員擦亮眼睛,嚴肅執法,未必揪不出一個典型來。

該反思對“資本老賴”“以罰代刑”的做法了

在這兩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中,大多數行為涉及內幕交易、操縱股價、信息披露造假,甚至是控制資本市場,在資本市場“興風作浪”,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他們對行政處罰視而不見,實質上就是在蔑視司法,叫板法律。其惡劣影響遠不是行政罰款的罰息能夠彌補的。

針對類似資本市場的嚴重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措施失效的情況下,再過分強調刑法的謙抑性,已不可取。為此,我們不能不反思,是不是以往“以罰代刑”的觀念使得本屬金融犯罪的案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從而影響了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效果,導致老賴們不懼法律的威懾了。

別讓“以罰代刑”觀念成為懲戒老賴的掣肘|新京報專欄

必須明確的是,即使是罰沒款補交完畢,老賴的行為後果也是十分嚴重的,這一點很多老賴未必清楚。據2017年3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已履行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然而,從黑名單中解脫並沒有萬事大吉,因為失信被執行人的“老賴行為”已經在社會徵信系統中留下記錄,這些失信行為將影響其個人徵信,他們將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懲戒。

針對資本市場的“老賴”,金融監管機關與司法機構必須加強協作和銜接,對於拒不執行的犯罪線索要緊抓不放,一旦涉嫌犯罪,就要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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