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合併後,社保,個稅,發票,不注意這3項內容,企業有風險

國地稅合併後,社保,個稅,發票,不注意這3項內容,企業有風險

1、國地稅合併後,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徵管效率,以後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將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一方面,建立參保單位和繳費個人自行申報制度,稅務代收社保費後,徵收機關可以將申報數作為徵收依據,如不如實申報可以追究申報主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能解決社保部門社保費的核算基數核定欠規範的問題,可以按照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和實際的工資水平來確定企業應繳社保費數額。也大大增加了企業再想通過虛報工資逃避個人所得稅的難度,這樣一來就就可以防止企業故意降低社保繳納基數,改變以前社保徵繳不及時、惡意偷逃個稅的情況。

2、國地稅共享一個稅收徵管系統,企業職工個人所得稅申報,以前企業在為職工申報個稅時,單位大部分員工的工資薪金長期低於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有很多經營狀況較好的單位也長期申報個人所得稅稅額為0元,這樣的情形明顯都不符合常理。國地稅合併後,將對所有納稅人信息進行整合,個人納稅也將成為稅局的重點管理對象。

3、國地稅合併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稅務發票管理全面監控、增值稅申報比對升級,企業再虛開發票,隨時都會被“金三”預警、稅務稽查部門會對企業上門協查。國地稅合併之後,對於虛假申報、隱匿收入、買賣發票等情形隨時會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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