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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部分小夥伴向我們諮詢了關於未開票收入的申報問題,這裡統一整理了相關要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未開票收入是什麼?
顧名思義,未開票收入就是沒有開具發票的收入。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取得未開票收入是因為銷售金額很小且是對自然人的銷售,開發票沒有實際意義。
例如餐飲業的一般納稅人,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後一般不會索要發票。這時取得的收入就是未開票收入。
二、未開票收入如何申報?
一般納稅人
方法1
發生未開票收入時候通過未開具發票欄申報,後期開票再通過未開票發票欄負數申報。
比如一般納稅人,當期取得100的未開票不含稅收入,稅率16%。開票收入還有200(不含稅),稅額32。那麼填表如下,當期的未開票收入和稅額填寫到附表一的5、6列。
增值稅申報比對規則: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當期開票金額200
當期開票稅額32
可以通過申報的比對,順利解鎖稅控盤。
後期開了發票,需要填寫兩個地方。
在開票發票相應欄次填寫開票數據同時在未開票發票欄次填寫其對應負數金額。
比如,上述116的未開票申報,次月又開具了發票。同時當月還有200的不含稅開票收入。那麼申報表填表如下:
增值稅申報比對規則: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結果是比對不滿足規則,無法通過比對。
當期開票金額300>當期申報銷售額200
當期開票稅額48>當期申報稅額32
我們在申報時候會提示無法通過申報,強行申報的話,會無法解鎖金稅盤,按照稅總髮〔2017〕124號規定,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所以,這種情況,納稅人肯定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後解除異常。
方法2
發生未開票收入時候通過未開具發票欄申報,後期開票再通過抵減開票欄銷售額方式申報。
比如一般納稅人,當期取得100的未開票不含稅收入,稅率16%。開票收入還有200(不含稅),稅額32。那麼填表如下,當期的未開票收入填寫到附表一的5、6列
增值稅申報比對規則: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當期開票金額200
當期開票稅額32
可以通過比對,順利清卡
對未開票收入在日後開具發票,則對開具發票期間,申報增值稅不在“未開票收入”填列負數,而在開票銷售額中減去已經申報的未開票收入,將差值填列到“開票收入”的相應欄次。
說的簡單點,就是不填寫補開票的數據。
比如,上述116的未開票申報,次月又開具了專用發票。同時當期還有200的不含稅開票收入,申報表第1、2列只填寫當期200的數據。
增值稅申報比對規則:當期開具發票(不包含不徵稅發票)的金額、稅額合計數應小於或者等於當期申報的銷售額、稅額合計數。
結果是比對不滿足規則,無法通過比對。
當期開票金額300>當期申報銷售額200
當期開票稅額48>當期申報稅額32
所以,這種方法也會提示無法通過比對,同樣強行申報會異常,進而鎖死無法解鎖。
按照稅總髮〔2017〕124號規定,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所以,這種情況,納稅人肯定需要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後解除異常。
以上兩種方式是目前各地在對未開票收入申報後期補開發票後如何衝減的主要兩種方式。
兩種方法都有運用,實踐中,納稅人以主管稅務局規定的方式來執行。
小規模納稅人
比如你有10萬的未開票收入,那麼你就都填寫在第一欄,第2、3欄是其中項,沒有開票就不用填寫。
比對規則:
1.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2.當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貨物及勞務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本期數≥第2欄+第3欄(貨物及勞務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本期數。
開票金額0
第一欄10萬>2+3欄次 0
所以,能順利通過申報比對。
如果次月10萬元均補開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那麼申報表不需要再重複申報這個10萬。
1.當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額。
2.當期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應小於或者等於申報表填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銷售額。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1欄(貨物及勞務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本期數≥第2欄+第3欄(貨物及勞務列+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本期數。
開票金額10萬>申報銷售額0萬
1欄0萬<2+3欄=10萬
結果是比對不滿足規則,無法通過比對。
所以,這種方法也會提示無法通過比對,同樣強行申報會異常,進而鎖死無法解鎖。
按照稅總髮〔2017〕124號規定,異常比對結果經申報異常處理崗核實可以解除異常的,對納稅人稅控設備進行解鎖;核實後仍不能解除異常的,不得對稅控設備解鎖,由稅源管理部門繼續核實處理。
提醒
不管你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你要明確這些內容。
1、你是按照納稅義務時間來申報增值稅,開票並不是唯一標準,如果達到納稅義務時間,就算沒有開票也要申報,這就是我們說的未開票收入申報。
2、進行未開票收入申報後,納稅人需要做好未開票申報的明細臺賬,這個是非常必要的,後期補開了多少發票直接從臺賬中減除,這樣未開票的收入申報就非常清晰,不至於自己把自己搞混,在應對稅務檢查時候也能說的清楚。
3、未開票收入申報其實就是個時間差,不管怎麼操作,稅只能申報一次,絕對不可能重複申報,當期如果申報了,後期開票了就不可能再申報一次,肯定要想辦法減除出來,就是這個道理。
由於之前的例子提到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小編在這裡整理了
比較特殊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各位可要記牢了,千萬不要混淆時間節點啦!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
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四十五條、《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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