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篇|干货分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历程

平台公司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我们团队针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梳理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供大家参考。

一、平台发展历程

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判断标准:

一是地方政府是最终出资方;

二、主要职能是承担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功能;

三、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010年7月30日,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分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二、 融资平台分类

◼ 综合性平台:如上海城投、杭州城投、武汉城投等。这类平台一般承担所在城市的建设财政职能,还是所在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融资主体、项目建设主体和公用事业的运营管理主体。综合平台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已经积累综合优势,融资成本低、组织项目建设的效率高、运营管理能力强。

◼ 专业性平台:如京投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北京排水集团、重庆水务等,是某个特定领域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主体。如2003年成立的京投公司,截至2015年底累计完成投资达3953亿元,建成客流总量世界第一、总里程世界第二的超大型城市轨道交通网络。

◼ 园区性平台:如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苏州高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西安高新控股有限公司等。它们主要承担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及自贸区等特定发展区域的基础设施融资、建设与运营,招商引资以及政府授权的公共服务职能。

◼ 空壳型平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地成立了一些资产规模小、可运作资源少、治理结构不规范、综合能力弱、至今未公开发行债券的区县级平台。从数量上看第四类平台占比很高,但从占有的有效资产规模看,实际占比并不大,并不能代表融资平台的主流。这类平台公司是欠发达地区金融意识落后、金融市场运作能力弱、地方政府公共管理能力差等因素的突出体现。这类平台需要规范发展,其中有些可能会被淘汰或撤并。

三、 融资平台产生的原因

◼ 实行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少,地方政府发展,建设需要资金

◼ 地方政府受原《预算法》约束,不能地方政府债券的背景下,《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地方政府不得为贷款提供担保和直接向银行贷款。

四:平台发展经历

◼ 2009年3月,央行和银监会联合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 2011年发改委(国发2881号文)明确规定,城投公司的主营收入中需有至少70%源自自身经营,政府补贴部分不得超过30%,2013年-2015年三年中,地方城投公司共发行城投债(企业债)25171.4亿元

◼ 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政策文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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