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对患病幼儿判决安乐死,有其积极意义

最近,英国一名患有线粒体耗竭综合症的幼儿埃文斯被确诊为脑部永久损坏。医护人员认为,埃文斯从出生起便被病痛折磨,继续治疗没有任何作用,只会增加埃文斯的痛苦。所以,医生就劝说埃文斯的父母放弃治疗。协商无果后,医院向法院提出死亡申请。法官支持了医院,撤掉了埃文斯的维生设备。一周后,埃文斯死亡。

英国法院对患病幼儿判决安乐死,有其积极意义

这件事不仅震动欧美国家,也在国内互联网上掀起波澜。有人认为这是英国政府不愿继续承担治疗费用;有人认为这是以人为本,从孩子角度考虑;更多人认为这体现了西方的虚伪。

无论什么态度,最根本的问题是:对子女,家长和法院,谁说了算。这个问题正是中国亟需解决的。

中国历史上,父母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

封建社会,家国同构,家是小国,国是大家。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忠与孝、君权与父权,就成为一体。每一个人都必须自幼在家庭中接受等级教育,长大后就会习惯并维护等级秩序。所以,每一个封建王朝,都特别注重“孝”的培养。

英国法院对患病幼儿判决安乐死,有其积极意义

  • 秦朝

父母殴打子女或奴婢,子女上告,官府不会受理。如果坚持上告,官府会罚子女。如果子女不孝,父母可以告官要求处死,官府会三次劝返父母。若父母继续上告,官府受理。若父母未经官府同意,擅杀子女,会被刺字并罚为城旦舂。若新生儿有残疾,父母杀之无罪。

秦朝以法家治国,更注重君王的权威。如果父母不是针对子女、奴婢犯罪,而是针对外人,是可以上告的。(以上来源:《睡虎地秦简》)

  • 汉朝

汉初承秦律,汉武帝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中国法律开始儒家化。

殴打父母、祖父母是死刑。父母犯罪,子女是不能告的,子女告父母、儿媳告公婆是死刑。相反,父母告子女不孝,子女死刑。

  • 唐朝

唐朝时期,法律儒家化正式完成。此后,礼法合一、礼即是法。子女辱骂父母、祖父母,绞刑;殴打父母、祖父母,斩刑。而父母故意杀死子女,只需劳役一年半;过失杀死子女,无罪。

晚辈告长辈、妻子告丈夫,就算属实,也要劳役两年。

  • 满清

满清父权已经走上极端了。《清律》:子孙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勿论;父母控子,既照所控办理,不必审讯。

直系长辈打死晚辈无罪;父母控告子女无需审讯,说什么就是什么。

它的积极意义

  • 现代的孝

可以看出,封建时代,由于统治的需要,父母对子女有绝对的支配权,包括生命。所谓的“孝”,是单方面的、无条件的。这是封建等级制度的需要,只有无条件的孝,才能无条件的忠。

而现代,取消了君主制,不需要忠君,“孝”的含义也应该改变。现代的“孝”,应该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生而不养,或者苛虐子女的父母,没资格要求“孝”。

  • 封建残余

但现代许多人,依然把虐待子女当作家事。虽然法律规定可以剥夺监护权,但前提条件苛刻,真正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非常少。其实,不要说子女,就是丈夫家暴妻子也会被当作家事处理。

9年前,一名叫董珊珊

的北京女子婚后10个月遭丈夫王光宇家暴致死。在这几个月之内,她先后8次向警方求助,并提起离婚诉讼。但是,谁也没能帮她,有关部门做的只是调解。董珊珊被打死后,凶手王光宇仅仅以虐待罪被判了六年半。这个,算不算封建残余?

  • 积极意义

被家暴打死、打残的儿童,百度搜一下,就会出来很多。如果有关部门能及时介入,剥夺监护权,还会有这种悲剧吗?让更多人认识到父母不能绝对支配子女,清除封建残余,就是它的积极意义。

英国法院对患病幼儿判决安乐死,有其积极意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