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規定,自2018年7月1起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將對
具有動力裝置的三輪及四輪車輛、電動自行車、摩托車開展集中整治,嚴厲查處下列違法行為:1、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具有動力裝置的三輪及四輪車輛、電動平衡車、沙灘車、輪滑、滑板車等上路行駛;
2、未經登記掛牌上路行使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
3、駕、乘摩托車輛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4、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違規載人,非機動車非法營運。
5、其他駕駛上述車輛的違法行為。
對於存在相關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及車輛,公安機關將依據《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及相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分別處以罰款、暫扣或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收繳或銷燬車輛等行政處罰。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相關條文:
●第十一條 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具有動力裝置的三輪及四輪車輛,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不予登記,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及登記制度。
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五條 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並配合檢查、調查,不得采取鎖門窗、衝卡或者棄車逃跑等方式阻礙交通警察執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 載貨汽車、摩托車、掛車、拖拉機除特許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範圍內行駛。畜力車、人力三輪車、人力板車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範圍內行駛。
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三輪汽車不得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第四十一條 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在規定位置懸掛號牌;
(三)駕駛人年滿16週歲。
●第四十四條 駕駛非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人行道、人行橫道、過街通道、廣場、步行街區等路段騎行;
(二)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橋、高架橋或者其他封閉的專用車道;
(三)逆向行駛;
(四)加裝遮陽傘、雨篷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五)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拆除限速裝置;
(六)在電動自行車上安裝並使用高分貝喇叭、音響等設備;
(七)違反載人、載物規定;
(八)牽引其他輪式工具。
●第四十八條 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使用電動平衡車、沙灘車、輪滑、滑板車、兒童自行車等運動娛樂和滑行器具。
●第七十一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50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登記,未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號牌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燈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交通協管員指揮、管理的;
(三)逆向行駛或者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橋及立交橋上層、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區域的;
(四)在設置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駛入機動車道的;
(五)在人行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過街地下通道以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的;
(六)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七)加裝遮陽傘、雨篷或者使用高分貝喇叭、音響等設備的;
(八)牽引其他輪式工具;
(九)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影響車輛、行人通行的。
●第八十二條 採取鎖門窗、衝卡或棄車逃跑等手段,拒不配合交通警察檢查、調查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六條 駕駛摩托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再次被查獲的,收繳車輛,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再次被查獲的,對電動自行車予以收繳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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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新聞宣傳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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