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地产工程律师:总承包商援引背对背条款时需举证证明的内容


资深房地产工程律师:总承包商援引背对背条款时需举证证明的内容

分包商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背靠背”条款无效时,司法机关通常需要判断总承包商是否具有过错,欢迎咨询的朋友添加微信号:zrclawyer 关注微信公众号:地产工程疑难案件实务研究 建设单位是否已付款,总承包商是否存在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的行为等问题。

总承包商需要举证证明:

一是建设单位拒付、拖欠、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工程结算书、工程款对账单、结欠单、询证函或建设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等)。

二是总承包商已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的证据(索赔申请书、签证文件、付款申请书、催款函、律师函、谈判纪要、诉讼案件受理通知书、判决书、仲裁申请书及裁判文书等)。

三是总承包商业已严格履行(总)承包合同的证据(工程交工(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书等)。

四是分包商违约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建设单位拒付、拖欠、迟延支付(认可)工程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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