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清理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證明事項」

滁州市清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证明事项”

自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的通知》下發後,為將文件精神落到實處,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公管局集中清理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證明事項,對公共資源交易文件重新規範,要求各項目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在公共資源交易文件中不得設置要求投標人、供應商提供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條款;對確有必要保留的證明,如拖欠農民工工資、中小微企業等證明事項,要求投標人、供應商在交易文件中提供相關承諾,如標後有質疑投訴則被質疑投訴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證明資料。

滁州市公管局要求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內,各項目單位、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切實將取消無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類證明事項工作落到實處,同時,為了應對新變化和新情況,公管局監督部門主動作為,將強化對投標人、供應商承諾事項的事後審查,加大對虛假承諾的查處力度,對不實承諾甚至弄虛作假的,將依法予以嚴厲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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