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費大漲,總價包乾和固定單價怎麼辦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建材、人工漲價,不屬於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非當事人所能預見的根本性變化,以致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形,且又很難說建築施工企業無法預見,很難說漲幅超過正常可預見範圍,很難說沒有其他辦法提前預防或規避。所以,提出適用情勢變更的理由並不充分,法律也不應予以支持。

施工企業所要做的,主要還是應增強風險意識,在獲取訂單前將各類風險因素綜合考慮,有序參與市場競爭,加強管理,提前統籌安排。比如,儘量爭取簽訂可調價格合同;即使簽訂包乾合同也要約定在一定條件下可調價格,如約定主要材料市場漲幅超過多少以後,價格相應調整或發包方承擔一定比例等。還可採用在簽約後即簽訂大宗材料採購合同,可分批供貨的辦法鎖定材料價格。對有期貨市場的品種,如線材、螺紋鋼等,可通過遠期期貨合約鎖定價格。還可以在投標報價時預加一定的人工工資漲價餘量。

施工企業的成本還有其他預防措施可採用,比如,提前簽訂好工程所用材料的購買合同,提前鎖定成本,有期貨交易品種的貨物,通過訂立期貨合約鎖定成本等,簽訂合同即使無法預見價格的波動幅度,但是有辦法予以預防。

從對建設單位即發包人的公平性角度來看,如果施工企業成本漲價輕易地或條件比較寬鬆地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話,對建設單位(或合同相對方)則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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