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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定于自2018年7月20日起,用1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清四乱”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范围
“清四乱”专项行动范围为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其他河湖,由各地参照本文件精神自行组织开展。
全国河湖采砂专项整治、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长江经济带固体废物清理整治、长江溪洛渡以下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整治等,水利部已作出专门安排,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既定安排开展工作。
二、专项行动目标
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见到明显成效,2019年7月19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在专项行动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三、清理整治主要内容
乱占: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乱采:河湖非法采砂、取土。
乱堆: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乱建:河湖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在河长、湖长组织下,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清四乱”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中央直管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纳入属地职责范围,流域管理机构要主动配合。专项行动期间,水利部将组织开展巡查暗访、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市、县的督促检查。
五、进度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摸底调查、集中整治、巩固提升三个阶段,2018年7月20日开始,2019年7月19日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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