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樅陽法院宣判一起自訴案 被告人因逃避執行被判刑

自訴人左某某等以被告人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於2018年1月12日向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控訴。5月31日上午樅陽縣法院一審宣判,吳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這是該院自開展“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以來的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

2014年11月26日樅陽縣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吳某某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歸還左某某等自訴人借款735000元並支付相應利息等。因吳某某未主動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左某某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向吳某某送達了限期執行通知書,並查封了吳某某與同居案外人共有的房產,扣劃了吳某某的銀行存款。但吳某某依然置生效判決於不顧,外出不歸拒接法院電話,於2015年9月30日歸還個人房屋按揭貸款,在物業變更了自己業主的姓名,並由他人代為出租並收取租金17000元,致使自訴人的權利無法實現。2018年1月25日法院決定逮捕吳某某,春節前夕吳某某被抓獲,在看守所羈押初期,吳某某態度蠻橫,對法官十餘次督促履行義務不予理會。案件審理期間,吳某某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並與自訴人就涉民事判決的執行事項自願達成和解協議,取得了自訴人諒解。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造成自訴人重大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吳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在庭審中自願認罪,並取得自訴人的諒解,結合社區影響評估意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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