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法院宣判一起自诉案 被告人因逃避执行被判刑

自诉人左某某等以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控诉。5月31日上午枞阳县法院一审宣判,吴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是该院自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以来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2014年11月26日枞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左某某等自诉人借款73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等。因吴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左某某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向吴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并查封了吴某某与同居案外人共有的房产,扣划了吴某某的银行存款。但吴某某依然置生效判决于不顾,外出不归拒接法院电话,于2015年9月30日归还个人房屋按揭贷款,在物业变更了自己业主的姓名,并由他人代为出租并收取租金17000元,致使自诉人的权利无法实现。2018年1月25日法院决定逮捕吴某某,春节前夕吴某某被抓获,在看守所羁押初期,吴某某态度蛮横,对法官十余次督促履行义务不予理会。案件审理期间,吴某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与自诉人就涉民事判决的执行事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自诉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造成自诉人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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