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近20公斤!我院依法對一毒販執行死刑!

贩毒近20公斤!我院依法对一毒贩执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月2日上午,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氯胺酮近20公斤的湖南籍男子顏加伶執行死刑。

贩毒近20公斤!我院依法对一毒贩执行死刑!

案情回顧:

男子外地購買毒品歸來被抓

2014年六、七月份,顏加伶兩次前往深圳向他人購買毒品,運回中山後販賣,並將剩餘的毒品存放在王曉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出租房內。兩人約定,王曉軍可以按照顏加伶規定的價格,自行出售存貨賺取其中差價,其中王曉軍也幫忙送貨。王曉軍供述道,因為顏加伶可以給個“優惠價”,所以答應了他的存貨、送貨要求。

2014年7月22日,顏加伶再次駕駛小汽車前往深圳市向他人購買毒品,並通知劉兵暉(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到深圳幫忙開車。同月26日上午,顏加伶拿到毒品後,與劉兵暉輪流駕車返回中山市。當天下午在收費站被公安人員抓獲,並當場從車內查貨一批毒品,後在顏加伶的出租房內查獲一批毒品。當晚8時許,公安人員在中山市西區某村將王曉軍抓獲,並在其出租房內查獲毒品一批。綜上,顏加伶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9477.04克、氯胺酮9957.39克等。

法院判決:販毒主犯獲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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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級法院認為,顏加伶無視國家法律,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在共同運輸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015年6月24日,中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顏加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顏加伶上訴,廣東省高級法院依法審理後於2016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核准對其死刑判決,2018年2月2日,中山市中級法院依法對顏加伶執行死刑。

通訊員 劉粵湘 馬驍 馬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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