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情形借錢不用還利息!

提到借貸,我們是不是都害怕遇到“利滾利”的情況,明明開始借的錢不多,但是經過幾個月的“利滾利”之後,翻了好幾倍?

可能我們都不會注意以下這些不用付利息的情形,而這些情況正是可以讓我們躲避“利滾利”的風險,還不用支付利息!

1 借款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借款是雙方合意的行為,而借款合同也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如果借貸雙方並沒有約定利息,那麼,這個借款合同就是不用支付利息的。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才應當支付利息。

這樣規定是因為公民之間的借貸起著互通有無的作用,它能夠方便公民生產生活,促進鄰里和睦安寧,形成互幫互助、友好相處的和諧氛圍。

這些情形借錢不用還利息!

2 自然人之間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

在我們民間借貸活動中,很多當事人來諮詢都是因為利息過高而還不上的情況,對於這種案件,借貸人唯一可以主張的就是利息高於國家規定,而高於國家規定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從這兩個條文中,我們發現也是有漏洞的,如果年利率在0%~24%之間又該如何確定利息?這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而根據該《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年利率超過了24%的法院是不會支持,但是法院會支持最高為24%的年利率這個請求,超出24%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3 “抽頭”、“砍利息”的情形

俗話說的“抽頭”、“砍利息”是什麼意思呢?也就是說,借款人拿到的錢是扣了利息後的數目,出借人先把利息拿走再給本金給借款人。

這些情形借錢不用還利息!

這種情形在我們生活中很常見,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這也是違法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比如,甲借給乙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麼甲借給乙的本金就是90元。若是算利息,只能按90元為基數計算!

4 N 借款人提前還款

我國《合同法》第208條: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還利息,提前還的話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約定的利息來還,而是根據借款的實際時間來算利息,也就是說借款人提前還錢是划算的。

5 N 借款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4種: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所以,借貸合同無效的,利息約定自然也無效。

這些情形借錢不用還利息!

6超過訴訟時間

很多出借人在借款給別人的時候都沒有約定還款時間,而這也給自己帶來了一個風險。

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而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持有“借條”或“欠條”的出借人,兩年後就有拿不到利息和本金的風險。

因此,綜上所述,不管我們是出借方還是借貸方,都要注意這些不用支付利息的情形,才能最大地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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