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叶县信用社原行长李长岭严重违法乱纪之事实

关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叶县农商银行叶邑支行(以下简称叶县信用社)原行长李长岭,在任职期间涉 嫌 严 重 违法乱纪之事实,现初步整理举报如下:

第一、李长岭在任职期间涉 嫌 严 重 触 犯《刑 法》中:违法发放贷款罪、挪用资金罪及金融诈骗罪,应当依法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2016年,叶县信用社起诉王志尚、霍国强(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王志尚、霍国强提请签名笔迹真假的司法鉴定,最终叶县信用社申请撤诉,案号【(2016)豫0422民初731号】。根据当事人王志尚等人详细介绍,该事件系为原叶县信用社、原平顶山市人大代表李长岭非法获取,并利用王、霍二人的身份以买包工程为名与叶县农商银行签订合同贷款20万元,李长岭利用其职权,在王、霍均不知情的前提下,伪造其签名和相关资料,冒名领取该笔款项,且不知该20万款项最终去向。同年,叶县信用社起 诉敬军伟、霍国顺(担保人)、王丙代(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豫0422民初1676号】,情况与王志尚案件案情几乎相同,也是李长岭非法获取当事人信息滥用职权,并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担保人的签名,将20万元贷款私自转给李国站实际使用。

2、自2011年8月份至2017年,位于叶县保安镇庙岗村等地的村民王森绘、史焕民、张红丽、管娟娟、王世豪、张丙申、姚更臣、秦少杰、曹淑娟、王延锋、衡长志、仓士显、衡东岭、衡东升、吕金环、陈爱丽、刘雨舟、李玉峰、张益光等共20人,前后在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叶县农村信用联社每人发放贷款20万元,共计400万元贷款。并一直有李长岭安排人,支付上述贷款的银行利息(有证据)。据上述20人陈述,是李长岭利用大家的身份资料,虚构贷款项目,在所有人都不知情的前提下,叶县信用社向上述人员发放了贷款,而上述400万贷款又在大家完全不知情、未授权的前提下,又被李长岭利用期职权授意叶县信用社从上述20人的账户全部转出至他人账户或被取现,举例如下:

①曹淑娟名下此20万贷款中16万元,在2017年3月1日放贷当日,被叶县信用社径 行转至叶县信用社借贷工作人员王长坡账户中;

②衡长志名下此20万贷款,在放贷当日被叶县信 用 社 径 行转至仓士显名下账户中;

③王世豪名下此20万贷款,在放贷当日,被叶县信 用 社 径 行转至叶县信用社借贷工作人员王磊磊账户中等等;

在“借款人”完全不知道,且未授权叶县信用社转账的前提下,款项竟被李长岭安排转至他人名下,而实际则被李长岭在外经商所用,从事营利活动。

3、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185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法按照本法第272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186条关于违 法 发 放 贷 款 罪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 反 国 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第193条关于贷 款 诈 骗 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

根据《关于经 济 犯 罪 案 件 追诉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李长岭的上述犯罪行为均应当被立案追诉。

综合以上情况、资料和事实,李长岭在职期间违法违规发放贷款、挪用客户资金、贷款诈骗事实清晰,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依法被立案追诉,并追究其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李长岭在职期间内涉嫌严重触犯《刑法》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17年3月开始,网络新闻、贴吧等满都被一则名为《实名举报河南叶县农商行叶邑支行行长李长岭索贿受贿百余万》的实名举报新闻所震惊,举报人为左鹏宇,电话为13613759166。该新闻已经十分清晰明确的列明了:

1、叶县信用社原支行行长李长岭利用叶邑支行行长的职务身份,为左鹏宇办理了700万元的贷款,然后索取左鹏宇100万元作为好处费,并且明确注明有证据为鉴;

2、自2013年至2014年期间,陆续向左鹏宇等人索要手机靓号、外出旅游费、奢 侈 品名包等价值约25万余元;

3、经举报人联系确认,左鹏宇本人也愿意出面作证,并愿意配合纪委、公 安、检 察 院调查取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4条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经 济 犯 罪 案 件追 诉 标准的规定》相关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 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 贿 罪,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李长岭 涉 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证据也确实充分,索贿受贿数额巨大,应当依法被立案追诉,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至今都在包庇李长岭的犯罪行为,也一直未将李长岭违法犯罪的事实正式通报及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2017年3月伊始,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一直没有公开对李长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进行正式通报,更没有对李长岭在职期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报案及深究。

至今,举报人也仅仅打听到,李长岭已经因为违法违纪行为,被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撤销职务、并被平顶山市人大终止人大代表资格,但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纪委部门,究竟认定到李长岭违法违纪事实之内容、开除之理由等,举报人均无从知晓。

而且,现在李长岭依旧活跃于经济活动中,依旧可以推动自己之前建立起来的商业系统,叶县信用社也依旧没能厘清李长岭在职期间冒用了多少人骗领贷款,也没能把举报人名下的违法违规银行贷款清理消除,而李长岭依旧有着千万身价,到处逍遥法外。

综上,举报人由衷希望可以尽早立案侦查李长岭,将其尽早绳之以法,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为了保证国家法律的权威、公正,还社会民众一个明亮、公正的处理结果。

举报人:王先生 时间:2018年7月3日 电 话 : 1 3 7 8 1 8 5 5 9 4 9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