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班長老婆跟人跑了,他連人帶娃搶回來

這是哨位為你站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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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班長老婆跟人跑了,他連人帶娃搶回來

在令人窒息的道德困境中

所有人都該被指責

所有人也值得同情

馮班長老婆跟人跑了,他連人帶娃搶回來

陝西省延安市延長縣的馮班長上前線了。因為長期不在家,他的媳婦天天在家鬧,要求離婚。馮班長的父親沒辦法,只好和孃家商量,將其許給延安某機關做營業員的王希聖,該女子與老王結婚三年,育有一小孩。

後來,馮班長退役回來了,得知自己的老婆跑了,帶上村長和幾個戰友把老婆搶了回來。王希聖把馮班長告到政府,司法處判決馮班長的父親出賣軍屬,罰生產半個月。馮班長老婆回前夫家,小孩也被帶回去了。

這件事發生在1944年的陝甘寧邊區,74年後的今天,哨位想跟大家聊聊“軍婚保護法”的前世今生。

馮班長老婆跟人跑了,他連人帶娃搶回來

延安時期的抗戰軍人

軍婚保護制度其實是由我黨在推廣婚姻自由政策中倒逼產生的。

在傳統中國,女性從屬於男性,幾乎沒有離婚的自由,中國共產黨從建黨之初就致力於婦女解放運動,大力倡導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從而在根據地形成了一股相對強勁的離婚潮。

在各種婚姻問題中,軍屬婚姻成為最大最普遍的問題。在民事案件方面,“與軍屬婦女通姦”的案件明顯增多,有軍屬事後稱:

沒人給擔水、幫忙種地,就與他糊塗過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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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區開荒種田

除了私生活混亂(當時資料原文),許多軍屬甚至提出瞭解約離婚訴求,這極大影響了前線戰士的士氣。有士兵甚至說出這樣的“怪話”:

今天咱們當兵的,不但沒資格娶老婆,就是有了老婆,也居然會被別人奪去,這還有什麼前途嗎……

為了穩定軍心,服務打贏,在倡導婚姻自由的同時,我黨在戰爭年代頒佈了諸多軍婚保護政策,並且延續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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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路軍騎兵部隊準備出征

大規模戰爭對我們這一代中國人已經很陌生了,站在2018年的今天,我們很難想象半個多世紀前那些軍人、軍屬的具體生活和困境,那些戰爭留存在我們記憶中的,只是抗日神劇裡的浮誇掠影,以及歷史教科書裡的一個個數字和一場場戰役。

翻越歷史材料,當一個個活生生的人站在你面前時,你才會直觀地懂得為什麼當時我們要頒佈這樣的法律,這些軍人和軍屬,到底又承擔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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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軍掃蕩,不知道下一刻會怎麼樣

戰爭攪亂了一切,更何況軍人的婚姻。

1946年11月,《晉綏日報》曾做過一個報告:晉南某縣38家軍屬中,有12個已婚或訂婚的戰士婆姨(原文如此)另嫁,7家沒嫁的亦正在鬧離婚。

這個縣軍屬中有50%已嫁他人或想離婚,管中窺豹,可見當時的軍婚形勢有多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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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軍婚糾紛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是與人通姦糾紛:興縣某軍屬平時生活作風就不檢點,父母公婆不管亦無法管,和別人通姦有了私生子後要求另嫁,丈夫來信不允。地方政府令其與姦夫斷絕關係,她則繼續“亂搞”。更有甚者,有的軍屬竟然經過公婆許可公開找人同居,言明丈夫回來就回夫家。

二是擇人另嫁糾紛:離石縣陳家山復員軍人陳正新1940 年參軍,其妻在生活極端困難的情形下於次年帶著兩個孩子改嫁到臨縣。陳正新復員回家後索要妻子,陳妻擔心回去無法生活,政府遂撥給陳 400 斤小米安置家庭,並對續娶抗屬男子進行教育,“各方面都同意了,政府僱了毛驢女人騎上,陳引著兩個孩子……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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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北毛驢

三是招夫養家糾紛:胡尊良與白姓女結婚,胡尊良從軍後,至今無音信。女人在家吵鬧不休,胡的叔叔想法招來一個劉姓男子,與她同居並育有一個孩子。胡回來後,劉趕緊揹包逃跑。胡家事後給劉一些補償,事情和平解決;娃娃由女人帶大歸劉姓。

四是是解除婚約糾紛。一女子與軍人訂婚,數年無信,家中將訂婚物件退還,取消婚約。女子另嫁後,生一小孩,肚中又懷孕。但原夫回來後非要該女子,現在的夫家給他十八石小米解決,但軍人不同意。最後政府將該女子連肚子裡的孩子判給了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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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5kg梁家河小米,18石約等於上圖360盆

看完這些例子,不知道各位讀者是怎樣的心情,於我而言,只是長嘆一聲。抗戰、軍婚、人權、自由、愛情、正義……從未身臨其境,很多時候,你很難用一個統一的道德標準去評價他們。

你不理解為什麼一些軍屬因為有人幫忙挑水,就與他糊塗過起來了;你也不理解為什麼媳婦兒都跟別人懷孕生娃了,那些軍人還想把媳婦兒要回來;你更不理解為什麼有些軍人的父母甚至同意兒媳婦兒再找一個,只是等兒子回來後再回家好好過日子……

戰爭是最沒有人性的,戰爭中的軍人和軍屬,比普通人都承擔了更多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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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你會同情那些軍嫂,她們與丈夫成家後,就送別丈夫,一個人獨守空房,承擔起繁重的家務農活,甚至好幾年都沒有丈夫的音訊,也不知道是死還是活,甚至她們有一些只是與軍人訂婚,還沒結婚,等到二十五六歲,實在等不下去了。她們想找個在身邊的男人,過一個正常女人的生活,她們似乎沒有錯。

另一方面,你也會同情那些軍人,他們捨生忘死赴國難,槍林彈雨為這個民族求解放、求生存,他們也不是故意不回家,他們也不想讓自己老婆一個人在後方苦苦堅持,但他們要是回去守著老婆,那這個民族就要亡了。好不容易等仗打完了,或者他們因傷退伍了,回家後發現自己老婆跟別人好了,甚至小孩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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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需要堅守,但請注意,我上面提出的案例,全都是軍人又回來了的,還有很多軍嫂,等了十多年,卻只等到了丈夫的陣亡通知書,甚至連陣亡通知書都沒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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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這個道德困境的不只是現在閱讀此文的你我,還有當時的地方政府。他們在革命年代先後頒佈了多條法律法規,試圖調和其中的矛盾糾紛。

政府在法律層面嚴格限制軍人配偶離婚,例如1934年公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 其中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 1944年公佈的《修正陝甘寧邊區婚姻暫行條例》也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在抗戰期間原則上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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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嚴格限制之餘,政策層面又給軍屬離婚開了個小口,例如1941年公佈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草案 》第 11 條規定 :“抗日軍人生死不明四年以上者 ,方得請求離婚。”這樣限制時間的做法一直延續到建國後。

政策開了個小口,但在具體執行中,許多基層幹部又選擇把這個口給關上了,即便軍人多年未能聯繫,仍不敢准許離婚,因為萬一軍人回來,找上門會產生很多糾紛。“我們在前方捱餓賣命,你們在後方吃飽了盡搞什麼離婚事!”

從法律到政策到具體實踐,其中的反覆調試恰恰說明了關於軍婚問題的複雜與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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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後的很長一段時間,新中國都面臨著巨大的戰爭壓力,關於軍婚保護的政策,也從戰爭年代延續下來,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確認。

和平年代,破壞軍婚的情況並沒有得到根本杜絕,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處理破壞軍人婚姻案件的意見的報告》披露,僅該年上半年,處理的破壞軍婚分子就高達7590名。

得益於通信技術的發展,1980年修訂後的婚姻法刪去了關於通訊聯繫的規定 ,將條文簡化為:“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隨著國家法治進步發展,2001年的婚姻法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後面增加了一句“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為維護軍屬合法權益邁出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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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說句實話,“軍婚保護法”對軍屬是不公平的。這種不公平並非體現在軍屬與軍人之間,而是軍屬於其它非軍屬之間。

軍人保衛的是國家所有的公民,所有公民都享受著軍人帶來的和平環境和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權利。作為軍嫂,她們並沒有比其他公民享受更多的國防安全權利,恰恰相反,她們反而比普通公民連帶作出了更多奉獻。

在這樣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情況下,她們還得讓渡自己部分的婚姻自主權,因此,相對普通人來說,她們付出了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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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姻的角度講,維繫婚姻從來就不是法律能夠做得到的,法律上的離婚可以禁止,但法律無法禁止兩顆心的破碎和遠離。在當前的實踐中,很少有軍人在軍屬鐵了心要離婚的情況下堅持不離,如果發生這種情況,部隊政治部門也會勸該軍人同意離婚。

真正維繫軍婚幸福、長長久久的,除了兩個人的互相欣賞,還應該是政策的支持。既然全社會都享受了軍人帶來的國防安全利益,那全體公民就都應該承擔起與之對等的義務,而並非讓軍屬一力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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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軍人,善待軍屬,給予軍人家庭各種優惠補貼和福利政策,完善隨軍安置政策和軍隊保障房體系建設,嚴格落實條令規定的軍人探親休假規定,儘可能解決因軍隊特殊性而剝奪的軍婚幸福感,用政策扶持的溫度來取代法律限制的冰冷,才是維繫軍婚幸福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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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人節那天,軍嫂康卓到西藏阿里探親

兩年前,一則破壞軍婚獲刑7個月的新聞曾刷爆了戰友的朋友圈,當時我評論道:這不過是失敗者的勝利,如果愛情上升到了法律,多大的勝利可能都是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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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我依然如此認為。

當然,如今的軍婚保護法是基於戰爭年代的特殊情況,我雖認為它並非最優選擇,但也不認同許多法律專家稱其為歷史殘餘的說法。

畢竟,你不知道戰爭會什麼時候,再次爆發。

哨位作者 | 武夫 彩圖來自中國軍網

歷史圖片來自網絡,文件截圖來自瀚文民國書庫

1、嶽謙厚 杜清娥:《華北革命根據地的軍婚保護制度與實踐困局》

2、張群:《抗戰 ·軍婚 ·人權———我國近代軍人婚姻立法初探》

3、《婚姻問題上目前存在的嚴重問題及解決意見———晉綏邊區婚姻制度及執行條例中所產生的效果》

4、《黎城縣政府關於軍婚通姦兩問題應注意的指示》( 1946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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