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實宣涉毒涉槍涉惡犯罪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陳實宣被認定為惡勢力頭目,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7月4日,《人民日報》第11版刊登了廣東法院掃黑除惡報道
法院經審理查明
陳實宣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在陸豐市博美鎮一住宅內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於2015年8月1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繳獲甲基苯丙胺結晶狀物1929.88克、潮溼結晶狀物1426克、潮溼糊狀物1538克、液體14500克,並繳獲獵槍狀物1支、子彈狀物46發。
2015年11月中旬,同案人唐某、賴某為非法牟利,由唐某聯繫陳實宣購買毒品冰毒0.9千克,唐某又於同年11月27日向陳實宣購買毒品冰毒1千克,同年12月16日,唐某、賴某向陳實宣購買冰毒1千克,淨重999克。
2015年9月28日,陳實宣及其他同夥在洗車店內對李某捆綁毆打,並威脅其家屬準備45萬贖金,實際收取35萬元;同年9月29日,陳實宣認出陳某是曾經打過他的人,遂夥同團伙成員對陳某進行毆打併捆綁關押在洗車場房內,致陳某死亡,當晚陳實宣同夥又對周某進行綁架,並索要43萬元贖金。
2016年5月14日,陳實宣在陸豐火車站廣場被鐵路民警抓獲,現場查扣陳實宣所駕駛的白色本田雅閣小汽車一輛,經檢驗,該車有被盜搶記錄。
法院審理認為
①陳實宣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非法販賣、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
②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
③又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
④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⑤明知是被盜車輛而使用
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
01
陳實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02
在製造毒品罪、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實宣起積極、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03
以陳實宣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團伙其他成員已另案處理),長期在陸豐市博美鎮實施以毒品犯罪為主的各種嚴重犯罪活動,應依法從嚴懲處。
陳實宣在製造毒品犯罪被公安機關追逃期間仍實施販賣毒品、綁架、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據瞭解,這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廣東法院宣判的首起死刑涉惡案件,依法判處被告人陳實宣死刑,彰顯了廣東法院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堅定決心,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努力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採寫:黃勝龍 黃晰明 曾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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