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固本」中增強領導幹部的法治素養丨宣講家網評論

在“固本”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丨宣讲家网评论

摘要: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將法治素養作為幹部德才的重要內容。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邁入新時代,開啟新徵程,履行新使命,領導幹部應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自覺視“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為本質、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本位、視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本分、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各種事務為本領,不斷加固本體、強化基礎,提高法治素養。

在“固本”中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丨宣讲家网评论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敬畏法律是黨紀國法的根本保證。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法治”二字重若千鈞。報告55 次提及“法治”,奏響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依法治理的嘹亮號角,繪製了億萬人民嚮往公平正義的幸福指南。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指出:各級領導幹部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肩負著重要責任,全面依法治國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帶動全黨全國各族人民群眾一起努力,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上不斷見到新成效。特別是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將法治素養作為幹部德才的重要內容,強調要從其踏入幹部隊伍的那一天起就要開始抓,教育引導他們把法治的“第一粒釦子”扣好。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強化以下四種觀念:

一、要強化“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是本質的觀念

官德人品是做官最硬的底線思維。為誰掌權,掌權做什麼?“不以一己之利為利,而使天下受其利。”恪盡職責,為民謀利,公平公正,清正廉潔,既是權力之源、做官之本,也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行動宗旨和終極指向,自覺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是我們黨的本質特色和根本性要求。

因此,領導幹部應自覺強化“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是本質的觀念。

首先要處理好加強法治與堅持黨的領導的關係由於黨的“一元化領導”觀念的影響,在一些人的潛意識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黨大還是法大”的糾結。事實上,加強法治、堅持依法辦事同堅持黨的領導完全是一致的。這個問題憲法和黨章都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

黨章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是“黨大還是法律大”?這個問題本來很清楚,習近平總書記用三句話作了概括,這就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黨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在我國,

黨和法、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是高度統一、相輔相成的。我們黨是執政黨,執政黨如果不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就談不上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也就無法促進各項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軌道。

其次要處理好法律與政治的關係有些人認為,“堅持依法辦事就不必再強調講政治了”,這種想法是非常錯誤的。法律與政治都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必然要求,同屬於上層建築範疇,並由經濟基礎決定,且反作用於經濟基礎。法律與政治相互關係更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這種作用概括起來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政治制約法律,是法律存在的依據;另一方面法律服務於政治,是政治實現的工具。尤其是在當今社會,現代政治的完善發展有待於權力結構的合理處置和權力運行的規範化、秩序化,而能否以法律作為權力運行的依據,則是政治完善發展與否的基本條件和根本標誌。因此,離開政治的存在、發展和變化,法律必將無從產生也無從實現。甚至可以這麼說,任何國家的法律從根本上說都是政治的產物。法律與政治並行不悖,相互促進,相輔相成,講政治是依法辦事的前提和基礎。

再次要處理好法律與政策的關係還有的同志提出,“按照法律辦事黨的政策就無足輕重了”,這涉及到如何認識法律與政策的關係。過去在長期的革命鬥爭中,由於我們黨尚未奪取全國政權,法制也不健全,那時主要是按照黨的政策辦事,政策就是基本遵循,因而在黨內形成了一種習慣,認為只要執行黨的政策就行了,執行法律那是執法部門的事。應當承認,法律和政策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但是這兩者並不完全是一回事。政策是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準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鬥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措施,它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主要是通過宣傳教育和黨的紀律來保證實現的,要求黨員與黨的幹部要嚴格遵守。

法律是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範的,並由國家司法機關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是經過實踐證明成熟了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律化,是政策的“升級版”。因此,我們決不能只講政策不講法律,更不能用政策代替法律。

二、要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本位的觀念

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強調“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逐利違法、徇私枉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這裡是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司法實踐中一項重要的原則,其核心是平等地處罰與平等地保護。努力養成自覺接受監督的“籠子思維”,強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本位的觀念,這是領導幹部法治素養的重要內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觀點,早在古希臘時期就曾經提出過,但作為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來的。1776年7月4日美國的《獨立宣言》和1789年8月26日法國的《人權宣言》,都提及了這一原則。資產階級確立這一法治原則,是對封建階級特權的否定,在人類社會發展史上是巨大的進步。但是,資產階級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礎之上的,它的所謂的法律上的平等,掩蓋著實際存在的人們經濟上和社會地位上的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重要的原則,是由清末民初的進步思想家從西方傳入中國的。這一原則在中國第一次被規定在憲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佈的《臨時約法》。這是中華民國以孫中山為首,取得辛亥革命勝利後而立的法律。我們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政權也一直肯定這一原則。1931年11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就將這一原則規定下來:“在蘇維埃政權領域內,工人、農民、紅色戰士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則被莊嚴地寫進新中國的第一部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年制定的 《人民法院組織法》又重申了這一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面:

(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也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2)公民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決不允許任何違法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懲罰。

這三個方面合起來,就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完整理解。顯而易見,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面前,沒有任何特殊的黨派、組織、階層和公民,都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活動,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任何形式的以人代法、以言代法、以權代法,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切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關鍵是要防止和消除“官本位”的封建特權思想。特權是平等權利的對立物,平等是特權的天敵,是克服特權的原則和手段。不消除特權,就不能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平等,就不能養成自覺守法、依法辦事的習慣。黨內一些腐敗分子將自己置於法律監管之外,這實際上就是“禮遇君子,法治小人”的封建特權思想的反映。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黨反腐敗不是看人下菜的“勢利店”,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他指出:“我們堅決查處了周永康、徐才厚、令計劃、蘇榮等嚴重違紀違法案件,向世人證明中國共產黨敢於直面問題、糾正錯誤,勇於從嚴治黨、捍衛黨紀,善於自我淨化、自我革新。”僅黨的十八大以來的五年裡,全國共立案審查省軍級以上黨員幹部及其他中管幹部440人,其中十八屆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43人,中央紀委委員9人;廳局級幹部8900餘人,縣處級幹部6.3萬人。處分基層黨員幹部27.8萬人;追回外逃人員3453名,“百名紅通人員”48人落網。隨著一大批“老虎”“蒼蠅”被繩之以黨紀國法,消除了黨內重大政治隱患,厚植了黨執政的政治基礎,堅定了人民群眾跟黨走的信心和信任。黨的十九大之後,人們發現反腐力度更大,又有一些省部級高官相繼落馬。黨的十八大以來懲治腐敗的事實說明,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不變、猛藥去痾的決心不減、刮骨療毒的勇氣不洩、嚴厲懲處的尺度不松,不論什麼人,不論其職務多高,也不論其有何背景,只要是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受到嚴肅追究和嚴厲懲處,這決不是一句空話,深受黨內外、國內國外的廣泛好評和稱讚。

三、要強化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本分的觀念

我國的各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幹部職工是具體貫徹落實國家法律的執行者,也都是在黨組織的領導和監督下行使職權的,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負有領導和監督的責任。能否對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正確的領導,也是檢驗每個領導幹部法治觀念強不強的重要標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守法律、重程序,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要把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視為本分,努力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規則和程序行使權力,尊重司法權威,杜絕違規干預司法,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一是正確處理好黨的領導與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含義有三個方面:

其一,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

其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其三,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活動具有特殊的性質和規律,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司法權作為一種判斷權,要求權力行使主體必須親歷案件審理過程,瞭解和掌握案件事實,進而依法作出判決。而黨對司法機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體現在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政治決策的領導上,從來都不是以黨委決定改變、代替司法裁判,更不能包辦、代替司法機關對具體案件作出處理。此外,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司法機關嚴格依法辦案,就是黨對司法機關領導的體現。

二是決不允許任何人干預過問司法活動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制定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更加明確提出:“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增強法治意識、弘揚法治精神,自覺按法定權限、規則、程序辦事,決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決不能違規干預司法。”這些規定要求,建立了防止干預司法的“防火牆”和“隔離帶”。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到實踐,嚴禁以各種名義干預司法機關案,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給他們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運行環境。三是堅定支持和保護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201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都要遵照執行,注重建立健全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為司法人員依法履職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支持司法人員敢於擔當、不徇私情、忠於法律、公正司法,切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最後的防線。
四是注重處理好人民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三機關的關係。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存在著相互“配合”和“制約”的關係,即各司其職,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貫徹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離不開公檢法三機關的“配合”與“制約”,這也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基本條件之一。同時,也要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四、要強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各種事務”是本領的觀念

領導幹部善於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處理各項事務,是履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使命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和本領。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謀劃工作要運用法治思維,處理問題要運用法治方式,說話做事要先考慮一下是不是合法。這是因為,要確保法治在治國理政上發揮重要作用,其中的關鍵之一,便是要高度重視和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充分發揮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在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確保法治發展始終在法治的軌道上有序進行。因此,領導幹部要自覺強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各種事務”是本領的觀念,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

強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各種事務”的觀念,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律意識。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意識,大致是由三部分構成的,也可以是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就是了解和掌握各種法律知識,這是啟迪法律意識的基礎。掌握了法律知識,遇事就知道法律規定怎麼用權,什麼事能幹、什麼事不能幹,心中高懸法律的明鏡,手中緊握法律的戒尺,知曉為官做事的尺度。第二個層次是法律心理狀態,實際就是法律感。主要是依靠法治方式的落實與規範,不斷強化法治原則、法治規範和法治程序等法治方式的運用與剛性權威,自覺增強法治敬畏感。第三個層次就是熟悉和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規範,這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對於大多數領導幹部而言,重要的任務還是著力解決好第一、二個層次的問題,努力在思想觀念和行為方式上防止和克服重長官意志輕法治規範、重上級指示輕法治原則、重行政效率輕法治程序、重個人威望輕法律權威、重政績外顯輕群眾權益、重命令服從輕法律約束、重文件圈閱輕法律學習、重權力行使輕法律尊嚴等現象。做到帶頭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瞭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紀守法、捍衛法治,宣傳法律、執行法律,努力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環境。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定性階段,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艱鉅,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利益關係更加複雜,各種矛盾日益凸顯。面對各種社會矛盾多發頻發的現實,迫切需要領導幹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尤其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領導幹部應更加註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協調利益關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別是在應對人民群眾各種訴求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時,既要注意運用經濟、政策、行政等手段,更要注重運用法治規範和手段,確保解決辦法和處理結果經得起實踐檢驗、經得起歷史檢驗,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同時,每一名領導幹部都是黨的政策的執行者、實踐者,如果都有很強的法律意識,就可以在自己所管轄的工作範圍內提出立法要求和立法建議,還可以在執行法律和政策中,為修改法律、調整政策建言獻策,這才是現代領導幹部應具備的素質。

“治人者,法也;守法者,人也。人法相維,上安下順”(《元史·許衡傳》)。領導幹部帶頭增強法治素養,帶頭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帶頭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各種事務,既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客觀需要,也是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提高黨的執政水平和領導水平的重要內容,必將提升國家的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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