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然:合作社制度與鄉村振興

葉然:合作社制度與鄉村振興

文丨葉然(方塘智庫鄉村中國研究中心研究員)

1、鄉村振興戰略的提出恰逢其時

如果中國文化的根本就是鄉村,那麼鄉村的破敗,也便意味著中國文化的迷惘與破落。而若一個國家沒有了文化支撐,便相當於沒有了國家之魂。

從文化的視角看待鄉村,從鄉村的視角看待中國,實現富強中國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鄉村未來發展的程度來作評判。由此而言,國家大力實施的鄉村振興戰略恰逢其時。

自從十九大作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後,屬於鄉村的春天雖遲到,卻也終是來了,中國開始將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作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大歷史任務。

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提出了總體要求: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讓農業成為有奔頭的產業,讓農民成為有吸引力的職業,讓農村成為安居樂業的美麗家園。

已經明確的鄉村振興戰略的節奏安排是:到2020年,鄉村振興取得重要進展,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基本完成。農村三產融合發展,城鄉差距逐漸縮小,解決區域性整體貧困,基礎設施深入推進,人居環境明顯改善。到2035年,鄉村振興取得決定性進展,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農民就業質量得到提升,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鄉風文明達到新高度,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農村生態環境根本好轉。到2050年,鄉村全面振興。

在我們看來,對於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還是需要循序漸進。從目前鄉村發展的現狀來看,除了東部沿海經濟基礎比較好的鄉村能夠較快實現振興,甚至已經從根本意義上的鄉村逐漸走向有著城鎮意義的鄉村,其他地區發展相對較晚,經濟基礎還相當薄弱,還須夯實基礎,逐漸實現,切不可一蹴而就,大步向前。

在整體思想和目標任務的前提條件下,又該如何實現,通過什麼形式實現鄉村振興,不只是技術應用的問題,鄉村從來都是一個複雜的片區,不論是從資源整合上,還是從後續的產業構建上都需要在散亂和基礎薄弱中尋找出路。

在我們看來,實現鄉村振興戰略,一個重要的任務和突破口是,需要使分散的人口甚至土地,以科學有效的方式,適當地聚集起來,初步實現規模化,進而解決鄉村諸多資源分散的問題。正如在《意見》中提出的,實施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工程,培育發展家庭農場、合作社、龍頭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和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

中國著名的鄉村建設派梁漱溟先生曾表示,對於早已存在的土地問題和破敗的鄉村,有三個大問題需要解決:土地分配不均,土地利用率低,耕地總體不足。

而鄉村發展到今天,在市場經濟加持下,在土地利用率低下的基礎上,又面臨著如何使土地價值的實現與市場合理銜接的問題,如何實現產權明晰,重新喚醒鄉村活力等。

時代在發展,唯一不變的就是變。梁漱溟先生認為,解決中國的土地問題,其突破口在合作社上。唯有如此,才可以讓原本分散的土地在擁有集體土地的經營權基礎上,使得土地的利用率逐漸提升,基於土地而生存的小農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獲得致富,而基於此,很多問題也便會尋到解決的突破口和方案。

而事實上,我們的調研發現,合作社幾乎已經成了全國各地農村發展的必選項。當然,在實際的運行當中,因為對合作社的理解不同,期待不同,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模式也出現了多種形式並存的局面,創新和問題並存,可以說對當前農村地區合作社的切實描述。

在我們看來,雖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已經完成,並將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但有很多問題依然需要正本清源,唯有如此,方能在新的鄉村振興戰略實踐中,最大化發揮合作社的價值,並避免很多新問題的出現。

2、世界合作社制度和思想溯源

在1995年英國所舉辦的紀念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100週年大會上,總結100年來合作社運動的經驗和教訓,國際合作社聯盟對合作社進行了重新定義,並且重新確立了合作社的基本價值和原則:合作社是人們自願聯合、通過聯合擁有和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其成員共同的經濟、社會與文化需要和願望的自治組織。

由此,我們可以將合作社總結為:它的建設首先是一個自願加入和開放辦社的過程;其次它應該具有公司或企業的特性,也就是說需要完成企業註冊,而且該企業一定是非營利形式,也就是具有服務屬性,獲利者應是入社成員或者是擁有股權的社員。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農村合作社而言,在加入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的人數應該在百分之八十甚至以上,也就意味著非農民成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如此,才能保證合作社的民主控制權和共同擁有權,以及平等、公平和團結。

另外,在人們一貫的邏輯思維中,會認為合作社尤其是農村合作社的創辦是一個自下而上的自願組織過程。其實不然,實則是自下而上與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的相互配合才能取得良好的績效。

以合作社會主義合作社思想為代表的梁漱溟於當時認為,中國的鄉村合作運動,不是由農民自覺地發動,而是出自於外界力量的推動,而鄉村問題的解決,一定要農民自身。由此,他極力倡導在合作社建設中的合作教育和中國鄉村文化的傳承。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具有經濟價值的合作社的建設。

從這點來看,合作社是一個良好的政策和制度約束與基層自願組織加入並自願解決農村問題兩種方式共同作用的結果,也被認為是截止目前為止,實現鄉村治理、收入增長和人口迴流等諸多問題的主要解決方案之一。而若讓合作社發揮它應有的價值和功能,不僅需要清晰認識合作社的概念,也需要在合作社的歷史變遷中吸取經驗。

當然,提起中國的合作社經歷,人們不由自主地會想到人民公社失敗的案例,為此,人們對合作社的印象總是灰色的。

對於目前重新以合作社作為規模經營的多種形式裡的一種,對於推動鄉村發展、實現鄉村振興有著重要價值這一判斷有著廣泛的共識,但如何重新讓合作社這樣的經營形式,在新時代迸發出新的活力,也需要在歷史變遷中進行更深刻的制度、文化、思想層面的尋找。

對於我國來說,合作社算是舶來品。從我國最早的合作社——北京大學於1918年成立的消費合作社算起,我國合作社的實踐也不過一百年的歷史。

對於中國合作社的歷史變遷來說,其中所遵循的合作思路也是多樣的,梳理下來,大概有三個派別的思想。

其一,以孫中山為代表的民生主義合作社思想。當時的孫中山的合作社思想本源於消費合作社的發祥地——英國消費合作運動,在其對西方的政治制度考察過之後,便把合作社作為他實現地方自治的基層組織,以完成對基層組織的改造,也希望通過該種方式來緩和社會各個階級的矛盾。隨後,孫中山試圖希望通過合作社思想與薛仙舟所提倡的民生主義的思想相結合,以合作社的方式來實現節制資本和平均地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孫中山試圖把合作社作為當時改良社會的工具,看做是解決民生問題的基本手段。所以說,當時的合作社思想更多的是有著治理功能的合作思路。

其二,以梁漱溟為代表的合作社會主義的合作社思想。當時的梁漱溟堅持認為通過“合作主義”的道路實現社會主義是中國唯一的選擇。但他極力反對將西方甚至日本的合作社思想直接轉嫁到中國鄉村治理和問題的解決上。他認為,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文化基因和經濟基礎。對於日本而言,它的經濟基礎已經達到一定水平,可以承擔起以工業帶動鄉村發展,自上而下的合作社之思路是適合的。這種合作社思想最終因為政治因素而結束。

其三,以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以及之後的毛澤東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合作社思想。馬克思與恩格斯所認為的合作社思想,其實只是把合作製作為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中間環節,也就是說,在協作和對土地及靠勞動本身產生的生產資料的共同佔有的基礎上,重新建立個人所有制。而恩格斯則比較注重小農問題,並且提出了引導小農走合作社道路的原則。從這點出發,他們兩者的思想理論從本質上來說是相同的。當然,雖然這一思想理論一直影響著後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合作社實踐,但他們兩位並沒有付諸實踐。直到後來,在此理論基礎上,才由列寧付諸實踐。但是,在後來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合作社實踐中,從斯大林的集體農莊,到中國的人民公社,都基本上已經背離了當初馬克思的“聯合起來的社會個人所有制”的原則,演變成了忽視個人對於生產資料所有權的集體所有制。

3、需要中國特色的農村合作社實踐

我國的合作社多以專業合作社為主。200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首次以法的形式對合作社作了規範,並進行了界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經濟組織。

2017年12月27日對該法作了修訂並通過,修訂後,將於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對於入社成員有了新的制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很顯然,它更強調了資本於合作社的重要性。也正因為如此,在我們看來,在之後的合作社設立中,對於成員的入股金額便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限制,以實現平等、公平和農民真正的致富。在合作社設立以及後期的運行中,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民私有財產權的基礎上,都需要對產權有一個明確的制度規定。防止因為外界工商資本的引入以及非農民成員的加入,而失去合作社應有的功能和價值。

也正因為如此,在一定程度上來說,新型的合作社更像一個有著中介作用的非營利的企業,具有為社員服務的功能,每個入股的社員都有利益共享的權利。

當然,要想平衡資本對新型合作社的推動作用和可能對合作社農民社員產生剝奪,這是一個深刻而又艱難的過程。

當前,在經濟主義邏輯居於主流地位的農村,以及改革開放後所形成的市場化的小農,正面對越來越強勢的來自市場的壓力,農民想要致富的衝動越來越強烈。這時,設立合作社的首要意義便需要讓農民認識到,無法在市場下很好的生存的時候,還有另外一種不同於經濟主義邏輯的方式可以幫助他們來解決當下的困難,並實現致富的目標,這種方式便是農村合作社。

從這點來說,便是梁漱溟先生所提倡的,在“經濟是事實的主要部分”的目標下,設立合作社應突出強調合作社的價值和道德觀。強調合作社的互助、服務、文化以及社會責任的價值,也就是梁漱溟所提出的合作社的教育理論。

合作社本身是一個經濟實體,而在實現經濟增長的背後,是與我國特定的文化環境的不斷磨合,由此才能創造出具有中國特色的合作社文化,只有在確立了這樣的文化氛圍,才能實現制度的靈活應用。

此外,根據目前的中國經濟水平的區域分佈情況來看,東部沿海的鄉村經濟水平比較好,在經濟基礎支撐下,對於構建農村合作社有一定的優勢。而對於中西部甚至北部來說,經濟基礎薄弱,需要積極探索因地制宜的合作社發展模式,藉助本身的文化資源、農產品類別來實現既屬於中國特色的,又屬於本地特色的合作社發展模式。

除此之外,合作社的設立一定要堅持低成本運作和採取適合我國國情的民主控制形式,在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制度的互相制約下實現既有農民參與又有政府或相關企業加入的農村合作社。

4、幾種常見的合作社運作模式

經過梳理,目前比較流行的合作社運作模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第一,合作社+農戶模式。這種模式是當下最基本的組織模式。農戶相聚在一起,共同組建合作社,產前、產中和產後都由他們自己來完成。這類合作社主要以種植類為主。

第二,合作社+基地+農戶模式。這類合作社一般都會有一定數量的生產基地,以養殖和種植業合作社為主。

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模式

第三,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模式。這類合作社模式一般更適應於企業。主要由企業發起併成立合作社,通過合作社鏈接農戶,這樣就避免了企業直接鏈接農戶的麻煩,而這時的合作社也便成了上面提到的具有中介服務的功能和價值。這時,發起者企業將佔合作社股份的絕大部分,社員繳納一定數量的會費,以勞動或產品入股。

此時的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多數會以龍頭企業負責人兼任,也是佔有股份最多的那個人來擔任。目前大部分的合作社和企業都會採取這種模式。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在外部資本進入農村合作社時,需要在一定的合作社制度下來完成,產權分配、利益分配製度都需要更明確。

第四,聯合社+農戶模式。這種合作社的組織模式主要由從事相關產業的不同合作社組成,形成產、加、銷縱向一體化經營的聯合體,並在各個環節上帶動社員和農戶。這種運作模式,在當下同樣被很多地方適用,通過聯合社來組建區域農業產業鏈經濟。

第五,產聯式合作社模式。這種合作社的運作模式主要由政府來組織推動,政府引進企業,與政府和村集體、農民一起成立合作社,發揮工商企業商貿主體,村“兩委”組織主體、農戶生產主體的作用,由政府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出臺產業扶持政策、整合涉農項目和產業發展資金,同時完善道路、水利等配套設施。

從這種運作模式的內在邏輯來看,更多地適用於比較貧困的區域。在貧困區域,由於農戶的經濟基礎大都不太好,無法承擔更多的風險,而採用這種風險分擔的方式,正好消除了這種擔憂。

5、最終還要回歸到對人才的引入

從合作社的運作模式類別來看,人們更加傾向於有企業參與的合作社運作模式,原因之一是,站在人才需求的角度來說,有企業參與的合作社,更容易吸引人才的進入。但是,很多時候,農村所需要的人才並不願意到農村去,哪怕有企業參與也是這樣。

對於中央政府來說,不僅需要在政策和制度上給與農村合作社以支持,亦需要積極倡導社會型人才走進鄉村並參與進合作社中。而對於基層政府來說,其任務將更加艱鉅,需要對當地的資源進行梳理並做好宣傳營銷,而且需要在此基礎上,最大化地引入外部資本(外來企業)的入駐,以企業家人才來帶動合作社的設立以及鄉村建設。

此外,亦可以由地方政府牽頭,使走出去的知識型人重新迴歸。這時,合作社的人才需求便來自兩個方面:來自外部的,走出去的知識型人才的迴歸和社會型人才;內生性的,以迴歸人才來舉辦合作社的人才教育培訓課程。

從目前所有的大部分合作社,都存在人才內生性不夠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發生的背後,便是梁漱溟先生所提出的教育、培訓型的合作社的缺席。

另外,非政府組織(NGO)的參與培訓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應該注意對這類群體的吸納。

在我們看來,合作社若想助力鄉村建設和發展以及振興,便需要首先培養具有消費能力的土壤,在消費的土壤上,才有可能滋養出吸引人才的土壤。

通過對位於陝西省的袁家村案例,可以得出一個結果是:袁家村以鄉村旅遊作為袁家村發展的突破口,以打造關中文化為主,以合作社為運作模式,全面向服務業轉型。以此,首先實現第三產業的發展,隨後由第三產業逐漸向二一產業滲透。

而在這一產業轉型的過程中,首先以合作社帶動地方經濟的發展,隨後在轉向二一產業時,吸引高端精英人才的聚集,進而實現合作社運作模式為主,外部人才和資本引入為動力,來實現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轉型升級,進而實現鄉村振興的目標。

事實上,人才引入的過程,基本可以等同於經濟過程。

6、政府在合作社發展中的功能定位

從整體來看,政府在扶持合作社上,重點是對合作社進行培訓、規範和服務。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將直接關係到農民能否在合作社內獲得應有的收入和合作社能否長期地規範存在。

在我們看來,政府的首要定位是要為合作社建立穩定的培訓機制,貫穿合作社始終的是持續不斷的合作社教育。在合作社培訓中,需要加強基層政府相關幹部的合作社培訓工作。

另外,非政府組織(NGO)的參與培訓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應該注意對這類群體的吸納,

當然,放在鄉村振興中的基層治理邏輯下來看,還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是,當合作社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如何平衡村委會與合作社之間的關係?對於該問題的解決,基層幹部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包括如何處理社員和自由農民、農業自給自足和市場之間的關係,等等。這些都需要政府給與政策制定和更多的關注。

此外,在合作社發展的歷程中,合作社本身還存在諸多問題,而在這問題背後,便是對各項制度的把握。由於合作社所涉股員較多,大部分又都是農民,在面對經濟利益上,尤其需要制度的制約。所以,需要規範合作社的各項制度,包括組織架構、財務制度和會計管理制度等。

另外,在《意見》中提出,要開拓投融資渠道,強化鄉村振興投入保障:要健全投入保障制度,創新投融資機制,加快形成財政優先保障、金融重點傾斜、社會積極參與的多元投入格局,確保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

合作社將有助於解決因為農民分散而很難貸款成功的問題。若農民加入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義獲取資金,這樣,在合作社前提下,農民的收入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而在這期間,政府則需要做好監督工作。

還有就是,農民合作社重要的任務之一是,使農民能夠自己幫助自己,根據當地條件,因地制宜發展,選擇適合自己的合作社運作模式,這樣的合作社的發展才能夠使小農戶受益,並能夠縮小小農戶與社會其他群體日益擴大的收入差距。所以,政府在合作社把關上,不應以合作社的規模來衡量其價值大小。

而且,政府不應該將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數量作為考核政府官員政績的標準。

合作社並不是追求效率的組織,更重要的是它部分地承擔了維護社會公平的責任。而國家在實現鄉村振興戰略時期,因為鄉村問題複雜多樣,解決起來並不十分容易,那麼此時的合作社便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過程中,扮演瞭解決方案的角色。

總體而言,合作社對於中國來說,是一個舶來品,而如何讓舶來品在鄉村振興中發揮它應有的價值,這不僅是一個需要深入思考的命題,更是一個迫切需要務實操作和實踐的命題。

《我國農村合作社的制度供給問題研究》(楊雅茹)、《最後的儒家:梁漱溟與中國現代化的兩難》(艾愷)、《鄉村建設理論》(梁漱溟)、《治村》(賀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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