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優化省級礦業權審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解讀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省“轉變工作作風改善發展環境建設年”活動要求,嚴格執行省政府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的“十不準”規定,紮實推進簡政放權、嚴格規範審批程序、優化調整審查環節、簡化減少要件材料、不斷提升行政效率,全面落實群眾和企業到政府辦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標,積極高效服務礦業權人,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結合自然資源部相關文件精神,我廳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優化省級礦業權審批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主要包括“優化核查程序,明確核查內容”、“優化審批事項,規範審查行為”、“優化報件材料,提高審批效率”、“其他事項”4個部分,共計30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優化核查程序,明確核查內容。一是將市縣核查前置,明確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與相關單位協調開展核查、核查內容包括國土資規〔2017〕15號要求內容及與各級各類保護地禁止勘查開採區域位置關係;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完成核查後,報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並向礦業權人出具核查意見,同時通過電子政務系統上報省廳;限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核查時間為30日、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核時間為10日。二是省廳內部協查通過政務系統實行並聯會審,限定會審時間為3個工作日。三是要求市縣對即將到期礦業權建立與相關部門提前統一核查機制。

三、優化報件材料,提高審批效率。一是簡化報件材料。明確除財政出資、非金屬礦辦理採礦權外,其餘探礦權預查報告、普查報告不再評審備案;除新立、提升勘查階段延續外,其餘探礦權正常延續不再評審《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除保留、申請採礦權外,探礦權正常延續、變更時,不再要求探礦權人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及查明儲量登記書。二是規範報告審查事項。明確礦業權審批相關方案及出讓收益評估全部委託礦服中心直接組織開展、地質報告全部委託評審中心直接組織開展,並明確評審費用納入預算,不得向企業或編制單位收取。三是自加壓力,壓縮時限,解決礦業權審批相關方案、報告評審備案耗時長的問題。明確評審中心、礦服中心在受理相關方案、報告後,15個工作日內組織完成審查,在提交修改稿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並出具最終意見;礦服中心在收到出讓收益評估委託後,5個工作日內選定評估機構,在1個月內完成評估;礦管處在受理報件後,5日內完成初審,對報件齊全、符合規定的,及時提交廳務會議審議,在廳務會議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辦結;對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及時下發不予許可決定書或補正告知書。

四、其他事項。主要是廢止了部分我廳下發的礦業權管理文件,明確了文件的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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