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原告诉被告贾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豫0102民初4744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信阳信鼎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被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贾琳、吴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信阳信鼎能源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省龙头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贾琳、吴健在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信阳信鼎能源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至今未履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及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我院举报,举报电话:0371—86221268。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执行案号:(2017)豫0102执1599号
失信被执行人一:贾琳
性别:男
年龄:39岁
身份证号:4130211979****001X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行政路19号7幢1单元201号
失信被执行人二:吴健
性别:女
年龄:47岁
身份证号:4130251971****0022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胜利路306号2号楼1单元1号
执行法院: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02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462395元及其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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