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了,股东是否需要赔偿以前收的货款?有什么依据吗?

期待历史的选择


不邀自来!

公司预收货款,尚未发货,但目前公司面临破产清算,那么作为被预收货款的对方单位即拥有普通债权,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清偿即可。

1、但是,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则需要在其认缴范围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人)是其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企业面临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

2、同样,如果公司的股东或者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破产负有直接的责任,还需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公司与股东的“人格混同”情形,法院将可能认定其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不遵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需要追究股东责任。

3、如果,公司的股东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且没有上述的情形,那么将按照正常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偿,股东以其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责任,预收货款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即可。

个人看法,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指正!好读书不求甚解,尤喜武侠、推理,欢迎朋友们相互交流学习。

西天蜗牛


非请自来。

即简单又复杂,根据题意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首先,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这样理解,如果甲乙丙三个企业都足额出资,现甲公司的债务他们不承担赔付责任。相反,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存在公司人格否定情形,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连带责任。说实在的,现实中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普遍存在,这个一抓一个准!您可以自查一下,甲公司的管理人员与甲乙丙公司之间有没有交叉任职、账户资金有没有相互频繁转账等等,如存在,基本上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讲法律,如果甲公司独立承担债务责任,对甲乙丙没有影响的。谈情理,即使甲乙丙按规定无须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债权人的损失可是真实存在,各自看着办吧。

经商讲诚信、做人讲良心!否则一切皆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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