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鼓樓法院:「執行不能」並非「執行不力」

映象網開封訊(記者 崔學慶 實習生 崔平新)近日,開封市鼓樓法院執行幹警告訴記者,很多時候,執行幹警們披星戴月早出晚歸,東奔西走,竭盡所能查控追索,一場辛苦一場忙碌,卻由於種種原因而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最後還是‘執行不能’。但“執行不能”並不是法院“執行不力”,所以,希望大家能夠理性認識“執行不能”!

因小區物業服務質量和物業費收取等原因,原告某山水小區業主委員會將某置業有限公司(第一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即第二被告)、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第三被告)訴至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某山水小區系第一被告開發建設,後第一被告又選聘第三被告對該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期限為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第三被告又註冊成立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開封分公司(即第二被告),最終由第二被告具體負責該小區物業管理工作。由於多方面原因,第二被告與小區業主在物業服務質量及物業費等收取上一直糾葛不斷,小區業主決定與被告解除物業管理服務關係,2014年5月合同到期後第二被告不但不向原告辦理交接手續、移交相關財務,還繼續向該小區提供服務收取物業管理費。無奈,原告將三個被告訴至鼓樓法院,法院受理後,依法判決三個被告在15日內共同將某山水小區建築竣工圖及電梯相關技術資料以及物業管理全部收支賬目交付原告,並在10日內三個被告共同退還原告物業費、裝修押金共273508元。判決書生效後始終不見三個被告履行法律義務,原告只好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執行幹警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三個公司名下的財產進行查控,並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他們不敢有絲毫怠慢,馬上驅車前往三被執行公司辦公地點,發現早已是人去樓空。幹警們堅持查找,爭取最大化地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工商部門查詢到張某為第一被告某置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該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法律規定,由申請人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執行人,執行幹警便隨即將張某納入失信人名單,限制高消費,並對其名下銀行賬戶進行凍結。一週後張某迫於壓力主動來到法院,經法院釋明,主動與業委會聯繫,雙方共同到行政主管部門溝通,一週內張某將某山水小區建築竣工圖及電梯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原告。

法院又查詢到第二被告的法人代表肖某,根據法律規定,由申請人申請追加肖某為被執行人,執行幹警查詢到其銀行卡中有1萬6千元存款,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便果斷對其銀行卡進行凍結,劃扣。執行幹警決定先將1萬6千送到該小區委員會相關人員手中,但始終聯繫不到相關人員,前往社區瞭解後才得知,之前的業主委員會已經到期,現新的委員會正在籌劃選舉,沒有成立。

面對此情況執行幹警只有先對其1萬6千元進行保管,本案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此案件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新的委員會還未成立,導致案件無法繼續開展,並不是法院執行不力,他們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還是無法及時將案款執行到位,只能先暫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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