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兰环罚字〔2018〕9号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兰环罚字〔2018〕9号

永登县河桥镇鳌塔村恒福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21MA73B1F78B

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鳌塔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恒福 职务:厂长

  1. 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8年5月8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煤堆、炉渣场未采取覆盖等防尘抑尘措施,造成二次扬尘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拍摄照片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18年5月30日以《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兰环罚告字〔2018〕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捌仟玖佰元整。

    2、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汇缴户,汇缴户帐户名称:兰州市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由兰州市环境监察局送达、执行。

兰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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