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给市民生活带来很多便利
同时,存在很大的交通隐患
也导致了很多交通事故的产生
自2012年4月
实施“限电”政策以来,
深圳已经形成了
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做法,
如对特定行业的备案管理方式、
备案程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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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电动车管理规定意见稿
到底又有哪些新的规定呢?
电动车划区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电动车未备案罚款2000元
根据《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电动自行车要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据了解,目前深圳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需要备案。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2000元罚款。
电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备注:《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处罚条款,为交警执法提供依据,比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电动车禁售禁驶规范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电动自行车。
违反禁产禁售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禁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1000元罚款。
关于这份电动车管理规定意见稿
你如果有相关意见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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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首页的“法规规章意见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85室(邮政编码: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email protected]。
深圳侨报新媒体部
编审:刘娟祝
监制:潘松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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