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进入“裸奔”时代 专家呼吁建立有牙齿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未来网(www.k618.cn中央新闻网站)北京7月12日电(记者 马慧娟)“你以为密码设置得越复杂就越安全吗?错了,复杂的密码只能降低用户的体验,对黑客是没有用的,他们玩儿的是攻击和劫持!你以为短信验证就可靠了?又错了,以明文的方式传递密码,本身就不可靠!没有密码更安全,可以是基于硬件级的安全。”7月12日,在中国互联网大会2018中国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论坛上,中国电信综合平台开发运营中心账号事业部总经理陈献青说。

随着移动互联网兴起,用户包括身份、银行财产等相关数据和互联网应用绑定越来越紧密,泄露风险和威胁越来越大。而企业为了提高用户操作和消费便利性,或者为了加快产品开发流程,往往忽略了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隐私进入“裸奔”时代 专家呼吁建立有牙齿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中国互联网大会2018中国互联网个人信息保护论坛现场。 未来网记者 马慧娟摄

信息滥用和泄露引发公众紧张和恐慌

“只要一部联网的智能手机,你就好像没有隐私可言。每天一睁眼,专车就清楚你的行踪,一扫码下单,电商就了解了你的消费习惯,甚至是晚上睡觉的睡眠质量,都能被收集存储在互联网上,别说你的财产了。在大数据被极力推崇的智能时代,我时刻感觉自己作为一个‘透明人’在裸奔,常常感觉到紧张和恐慌。”一位旁听论坛的北京市民张涛说。

在国内外数据泄露事件频发的背景下,如何实现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如何解决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主体之间合规性问题,如何界定个人信息以及立法路径的选择,如何规制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与滥用,维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企业的信息安全和社会乃至国家的安定,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数据商业利用之间的关系,论坛上,各位产业界人士与专家,就此展开探讨。

“你仔细看过每个应用弹出的隐私协议吗?几乎每个都在1万字以上,很少有人去看。无奈之下,大家只能被迫选择‘同意’。知情权、访问权、修改权、删除权、限制处理权、可携带权、拒绝权……其实,数据主体拥有很多‘自己不知道’的权利。”华为终端云服务应用市场业务部部长张凡说。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认为,信息告知不充分和信息告知过于充分,都会让用户只能点击“同意”,这里需要出台一个最低的标准要求,保证知情同意权。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对个人信息的充分保护,希望行业各界尽快联合起来,出台一个符合当下经济与文化发展情况、又对行业长久发展有利的行业规范,既适当满足企业对数据的渴望,又可以建立对个人隐私进行规范保护的标准。

“刑法优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国家大规模收集个人数据,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要注意一般性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区分,对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也要进行区分,不宜把所有个人信息都上升为权利的角度考虑。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实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可以引入企业的内部治理,在大型的数据公司设立数据官,从内到外建立一套有牙齿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说。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卢建平看来,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走了一条逆常规的“刑法优先”的路径。“互联网上信息的滥用和对个人信息肆意的侵犯和破坏,被逼无奈,我们刑法先出手,首先划定了条高压线,不可触碰的红线,倒逼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的出台。刑法是一颗老虎的牙齿,是可以伤人的,如果无视这颗牙齿,就会受伤,徐玉玉案就说明了问题,也给我们出了一道司法难题,相信随着认识的越来越清晰,刑法的制裁力度会逐步完善。”卢建平说。

同时,卢建平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现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界定和表述,有待统一。“侧重‘能够识别个人身份’和‘识别个人活动的相关信息’是不同的,身份是死的,活动是动态的,概念应该一致,应该严谨。”卢建平说。

记者注意到,《网络安全法》第76条所述:“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技术进步可能解决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认为,用户个人信息,不单纯是个人利益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与商业用途,变得更加复杂,数据立法,应当区分广义的数据和狭义的数据概念,既要考虑数据主体的权利,又要考虑数据控制者的权利,既要考虑企业,又要考虑机构,鼓励数据产业化,也不是绝对化的,要考虑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

“下一个数据经济的时代,绝对不是停留在传统的贸易战阶段,AI是生产力、大数据是生产资料、区块链是生产关系,我们应该注重新科技带来的挑战,未来的技术进步,可能解决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