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課堂——非法同居解除後財產按什麼原則劃分

法律小课堂——非法同居解除后财产按什么原则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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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未婚男女同居是非常多的,同居可以分為非法同居和合同同居兩類,非法同居的關係一般是不牢固的,有可能出現解除同居關係的情形,那麼非法同居解除後財產按什麼原則分割財產?下面由律師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法律小课堂——非法同居解除后财产按什么原则划分

一、非法同居解除後財產按哪些原則分割財產

非法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十分刺手的問題。正是由於此時雙方的關係為非法同居關係,因此不受婚姻法的保護。其結果就給了一些人可乘之機。但是本人再次要特別指出的事,雖然不受婚姻法的保護,但絕不是說就不受任何法律的保護!非法同居在財產分配上是受民法保護的。

律師根據自己代理案件的經驗,現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1,雙方可以在同居期間做個財產約定。

2,對自己購買的東西留好相關的證據。

3,對於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東西,最好雙方有個相互的紀錄。

4,在同居期間各自的父母朋友饋贈的東西最好讓饋贈者寫上“此物品專門贈給某某”的字樣,並保存好。

二、如何認定非法同居關係

1、“非法同居”的類型

“非法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此種情況最為普遍,不少年輕男女因為生活的種種原因選擇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同居,此種情況也較為普遍,也就是大家經常所說的婚外情;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同居。

2、非法同居關係的認定

(1)何為非法同居關係,其一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有配偶未辦理結婚登記,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其二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2)何為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且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實婚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欠缺形式要件。②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從而有別於非法同居關係。③具有目的性和公開性,即必須公開地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如何正確處理“非法同居”關係

非法同居並不是真的違法,只是人們對法律不保護的一種誤解。

(1)對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的,我國法律對此沒有任何規定,道德上現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給予認可。

4、非法同居有哪些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係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覆如下:

關於你院請示中一、二條所提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隱瞞結婚時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係騙取結婚證,現一方提出離婚,是作為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關係還是作為登記婚姻處理的問題,我們認為:非法同居關係,事實婚姻關係的共同特徵是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隱瞞結婚年齡以及隱瞞近親屬關係騙取結婚證後,一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構成特徵,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對待,而應作為登記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離婚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四條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非法同居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中國法律保護。

1、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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