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律師:
讀者 吳嵐
吳嵐: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隱藏”指將被害人置於隱蔽、秘密的地點、場所或者進行掩蓋、偽裝,使外人難以發現或者根本不能發現。“遺棄”指將被害人轉移到其他非隱蔽、非秘密的場所拋棄。未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只是將其留在現場聽之任之自己逃逸的,不是 “遺棄”。需注意的是,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至於該目的能否實現不影響定罪。
來源 / 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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