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股市成为圈钱工具,应该对大小非解禁减持上点“紧箍咒”

之前我发布一项调查,题为《

如果让你来制定一项政策,如何让A股雄起?》,网友们都很积极,表达了各自的愿望,其中一条就是针对于大小非解禁减持的,对目前A股的相关规定都有些看法,很多网友的看法看似激进,但是还是有些道理的,比如将锁定期延长至10年,不准原始股在二级市场流通等,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其实,无论如何规定,只要保障公平,就可以了,即对原始股东公平,也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公平

企业发展需要钱,因此IPO融资来促进企业发展,这无可厚非,相反,还好处多多,企业获得了资金得以发展,投资者获得了更多的投资标的。如果单以这些融资额来说,还是可以接受的,一家企业上市,融资额一般占公司总市值的比例较少,比如宁德时代,募资53.52亿元,而估值却高达530亿,这意味着大小非解禁后,实际将从A股抽取530亿(不考虑股价变动),这就很可怕了。

有网友提出将限售期改为10年,是不是有些道理呀,经过了10年的洗礼,该公司是骡子是马,终究会得到市场的检验,如果真的是好的公司,10年后你减持我想也不会有人说什么,如果不是好的公司,我想市场会用真金白银告诉你你的股价值多少钱。

虽然对原始股东有些不公,还是有些道理的。

其实还有一种方法,我觉的更为合理,那就是借鉴美股的经验,给大小非解禁减持上点“紧箍咒”。美股减持的特点是:减持规矩多,违规成本高。

创始人拼死拼活的创办企业,压上全部身家,持有的原始股在IPO时获得高溢价,我们认为很合理。股民在IPO是拿出了真金白银来支持你发展,那么你就应该给予股民以回报,而不是在解禁后割韭菜,因此对减持进行严格规定很有必要。

先看看美股在减持方面的规定:美国在类似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其中最著名的就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分步骤)和披露程序。如果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售出报表提交后,申报的交易数量应在3个交易月内完成,如未完成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售出修改通知并终止出售。再次出售并达到上述数量要求时须重新提交股票售出报表。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及其他依据证券法R-405规则的司法解释被认定者,其持有的非公开募集股注册登记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时,无论是否达到上述数量要求,必须在任何时候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报表的义务。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3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SEC总量管制的做法相当于给高管减持再添加了一道“紧箍咒”。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最后,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SEC提交书面申请。

总结一下:1,减持前必须报备,2,减持必须一点一点的减持,不能短期减持过多的股份。

其中对每3个月内减持的数量的规定真真是极好的,对市场的冲击较小。

完善的制度才是保障公平的关键。在这方面恐怕管理层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什么时候A股能像美股一样能有10年的牛市,也就说明我们的制度相对完善了。

就目前而已,如果某只股票解禁数量过多,无论大股东有没有减持,股价大部分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跌,我们最好都避开一段时间为好。

你认为哪个更合理 (多选)
0
0%
10年内不能减持
0
0%
公告后每3个月减持量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者
0
0%
原始股只能获得分红,而不能将股份变现
0
0%
减持与分红挂钩
0
0%
有业绩承诺,达不到不得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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