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低頭族」地鐵摔傷 地鐵公司承擔40%責任

公司被判承擔九成責任。12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對該案做出

終審判決,改判地鐵公司僅承擔40%責任。

「以案釋法」“低頭族”地鐵摔傷 地鐵公司承擔40%責任

案情介紹

2015年1月14日早高峰,25歲的蘇女士乘坐地鐵行至北京地鐵東直門至雍和宮站區間時,因列車發生信號故障,急剎車致其摔傷。

因認為地鐵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蘇女士告到法院,出示就醫證明,證實其顱底骨折。

地鐵公司代理人認為,蘇女士作為“低頭族”應該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公司通過在車廂內張貼安全提示、循環播放注意安全廣播,已盡到提示和管理義務。”

代理人認為,蘇女士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乘坐公共交通,應自行承擔注意義務,本次事故中,其只顧看手機,才導致受傷,具有重大過失。

案件審理

一審法院確定地鐵公司承擔90%的責任,判決地鐵公司賠償蘇女士11萬餘元。地鐵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官仔細觀看了事發時的監控錄像,並把事發過程詳細寫進了判決書:事發之前,蘇女士站在車廂裡,上方就是垂吊的扶手,而其雙手一直拿著手機低頭觀看,注意力高度集中,即使有乘客下車騰出座位,她也沒有注意。

事故發生瞬間,附近另一名女乘客也趔趄了一下,但她倚靠在親友身上沒摔倒,其他站立乘客也都握住扶手,只是身體搖晃,而蘇女士則趔趔趄趄摔了出去。

本案中,地鐵列車在運行中採用自動循環播放公益廣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穩站好”,已盡到了安全告知義務,也不存在安全運營事故或人為誤導操作,所以,地鐵公司對於涉案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

而蘇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長時間未扶扶手,對其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屬重大過失。

據此,法院在地鐵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改判減輕了地鐵公司應承擔的責任,賠償額從11萬餘元減少為5萬餘元。

法官提醒

1、乘客,遵守進站、出站、乘車秩序,接受運營方及其工作人員指引,積極配合安檢,拒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3、列車啟動離站、制動停站時,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杜絕在車廂內隨意走動或嬉鬧;兒童、老人及腿腳有殘疾的人士,應該避開早晚高峰,謹慎選擇出行線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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