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低头族”地铁摔伤 地铁公司承担40%责任

公司被判承担九成责任。12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该案做出

终审判决,改判地铁公司仅承担40%责任。

「以案释法」“低头族”地铁摔伤 地铁公司承担40%责任

案情介绍

2015年1月14日早高峰,25岁的苏女士乘坐地铁行至北京地铁东直门至雍和宫站区间时,因列车发生信号故障,急刹车致其摔伤。

因认为地铁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苏女士告到法院,出示就医证明,证实其颅底骨折。

地铁公司代理人认为,苏女士作为“低头族”应该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通过在车厢内张贴安全提示、循环播放注意安全广播,已尽到提示和管理义务。”

代理人认为,苏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乘坐公共交通,应自行承担注意义务,本次事故中,其只顾看手机,才导致受伤,具有重大过失。

案件审理

一审法院确定地铁公司承担90%的责任,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苏女士11万余元。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官仔细观看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把事发过程详细写进了判决书:事发之前,苏女士站在车厢里,上方就是垂吊的扶手,而其双手一直拿着手机低头观看,注意力高度集中,即使有乘客下车腾出座位,她也没有注意。

事故发生瞬间,附近另一名女乘客也趔趄了一下,但她倚靠在亲友身上没摔倒,其他站立乘客也都握住扶手,只是身体摇晃,而苏女士则趔趔趄趄摔了出去。

本案中,地铁列车在运行中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提醒乘客“扶稳站好”,已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也不存在安全运营事故或人为误导操作,所以,地铁公司对于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而苏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长时间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

据此,法院在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改判减轻了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赔偿额从11万余元减少为5万余元。

法官提醒

1、乘客,遵守进站、出站、乘车秩序,接受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指引,积极配合安检,拒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列车启动离站、制动停站时,要保持注意力集中,杜绝在车厢内随意走动或嬉闹;儿童、老人及腿脚有残疾的人士,应该避开早晚高峰,谨慎选择出行线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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