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7月13日,巴东首例网上追逃拒执自诉案一审宣判,网逃“老赖”张某彬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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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6年5月30日,林某贺与张某彬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纠纷,巴东县法院审理该案后,一审判决张某彬赔偿林某贺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彬未主动履行义务,林某贺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张某彬长期外出躲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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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某彬)
案件执行
因张某彬拒不如实申报财产且长期和执行人员“躲猫猫”,2018年2月28日,巴东县法院作出对张某彬罚款8万元处罚的决定。
5月15日,林某贺以张某彬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向巴东法院提起自诉。
巴东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对张某彬逮捕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巴东县公安局将其列为上网追逃人员。
6月9日,张某彬在山西太原落网,6月13日押解回巴东县看守所羁押。
拒执自诉案公开开庭审理
7月9日,巴东县法院对张某彬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宣判前,张某彬的亲属代其支付林某贺赔偿款50000元,并与林某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林某贺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张某彬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某彬长期在外承揽工程,有数额不等的工程款到账,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银行交易流水数额较大,在法院执行期间从项目部支取费用达十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足以认定其
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履行能力。张某彬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既不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也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人员远赴四川、山西查找其下落时避而不见、充耳不闻,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故意,客观上导致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分文未偿。特别是经法院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某彬在本案宣判前履行了部分义务,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自诉人谅解,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据此,巴东县法院一审以张某彬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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