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動態」巴東首例網上追逃拒執自訴案一審宣判

依法治國

7月13日,巴東首例網上追逃拒執自訴案一審宣判,網逃“老賴”張某彬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庭審現場

「执行动态」巴东首例网上追逃拒执自诉案一审宣判

案件回顧

2016年5月30日,林某賀與張某彬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糾紛,巴東縣法院審理該案後,一審判決張某彬賠償林某賀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2萬元。判決書生效後,張某彬未主動履行義務,林某賀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張某彬長期外出躲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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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張某彬)

案件執行

因張某彬拒不如實申報財產且長期和執行人員“躲貓貓”,2018年2月28日,巴東縣法院作出對張某彬罰款8萬元處罰的決定。

5月15日,林某賀以張某彬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為由向巴東法院提起自訴。

巴東縣法院立案受理後,依法作出對張某彬逮捕的決定,並移送公安機關執行,巴東縣公安局將其列為上網追逃人員。

6月9日,張某彬在山西太原落網,6月13日押解回巴東縣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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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自訴案公開開庭審理

7月9日,巴東縣法院對張某彬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在宣判前,張某彬的親屬代其支付林某賀賠償款50000元,並與林某賀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林某賀出具諒解書,表示對張某彬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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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張某彬長期在外承攬工程,有數額不等的工程款到賬,且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其銀行交易流水數額較大,在法院執行期間從項目部支取費用達十餘萬元用於個人消費,足以認定其

對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有履行能力。張某彬在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既不向本院如實申報財產,也不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在法院執行人員遠赴四川、山西查找其下落時避而不見、充耳不聞,主觀上具有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的故意,客觀上導致在刑事案件開庭前分文未償。特別是經法院採取罰款、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後仍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符合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定構成要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張某彬在本案宣判前履行了部分義務,與自訴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取得自訴人諒解,具有酌情從寬處罰情節。

據此,巴東縣法院一審以張某彬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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