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近年來,多部門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追討力度,禁止他們乘坐飛機、高鐵,禁止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禁止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不一而足。“老賴”出門,可謂處處受限。
但是,當限制從“老賴”本人擴大到他們的家庭,並直接關係到他們家人的人身權利,就有可能產生過猶不及的負面效果。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溫州蒼南縣饒先生的兒子考上了北京某知名大學,學校卻來電說他兒子可能無法被錄取,原因是饒先生欠銀行20萬元貸款已兩年多。饒先生馬上聯繫銀行,分分鐘還清欠款。
看到這樣的新聞,確實能產生彰顯正義的快感。經年不還欠賬,直到“老賴”的孩子要上大學,終於掐準了他的命門,一舉討回陳年老賬。一些圍觀者或許會發出“不是不報,時候未到”的感慨。
新聞引發關注後,一些媒體在追蹤報道時,卻傳遞出不一樣的說法。清華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等高校招生工作人員均表示不會因為父母是“老賴”而拒錄其子女。同時,原報道也被質疑信息模糊、缺乏細節。
不管原新聞陳述的事實是否準確,按照現有規定,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上公立高校是沒有依據的。亟待澄清的是,“北京某知名高校”究竟是一所什麼學校?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子女不得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這是最高法頒佈的以上司法解釋中唯一一條限制“老賴”子女教育消費的規定。
在我國以公辦學校為主的教育環境中,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規定,可謂兼顧了情、理、法。一方面,“老賴”子女的受教育權依然有充分保障;另一方面,也體現了依法對“老賴”限制高消費行為。
法律的執行是剛性的。這體現在,該執行的項目不打折扣,對於不該執行的項目則必須恪守權力邊界。在司法實踐中,決不能為完成追討任務,任性擴張對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
高校也沒有理由因父母失信而拒絕錄取他們的子女。不管是什麼性質的高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應堅持以考察考生本人的學習成績和品行為主,杜絕任何形式的“出身論”。無論如何,“老賴”所涉及的主要是經濟問題,子女不應該為父母的“黑歷史”背鍋。
在看到“分分鐘還清欠款”的同時,也要預計到權力任性擴張的潛在危害。誠實守信是我國傳統美德,歷史上也對“老賴”有各種嚴苛舉措。然而,進入現代法治社會,決不能鼓勵和縱容那些侵犯失信被執行人人身權利的手段,否則,跟債主把人綁起來,關小黑屋、動用私刑有什麼區別?
現實中,很多人會產生“亂世用重典”的正義衝動,然而,“德正本,法治標,德法皆仁,標本兼治,天下太平也”,不能一看到某項強硬措施很有效,就為其拍手叫好。治理“老賴”問題,終歸要沿著法治軌道,堅持標本兼治,以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為落腳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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