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播報」違法上訪法不容,尋釁滋事受刑罰

「案件播报」违法上访法不容,寻衅滋事受刑罚

近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陝07刑終66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漢臺區人民法院(2017)陝0702刑初2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宋海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

被告人宋海成,男,1952年3月5日出生(自訴1948年3月6日出生)出生於陝西省漢中市漢臺區,公民身份證號碼61230119520305561X,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漢臺區武鄉鎮宋溝村4組48號。2003年4月9日因擾亂機關秩序被漢中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日;2009年7月3日在北京市朝陽區聯合國開發署門前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2月4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 2013年8月8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4年4月19日在北京天安門廣場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7日在北京中南海非正常上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8月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經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檢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海成原住房屋為土木結構,坐東朝西、房後是山,正房三間,靠北面小廚房一間。房屋年久失修,隨時可能垮塌。1985年6月,漢中市漢臺區原武鄉區公所(現武鄉鎮)在檢查汛情和村民住房安全時,發現宋溝村四組宋海成家的房屋存在危險,決定臨時將宋海成和家人搬入宋溝小學,陰雨過後,經協商,宋海成暫住進了該村四組的公房。後因四組集體資產轉賣,加之宋海成原房危險不能住人。原武鄉鄉(現武鄉鎮)黨委、政府決定幫助宋海成修建三間住房,解決其住房問題,但由於宋海成認為政府修建的房子不牢固,擅自將建房材料處理,致使房子修到1.5米高時停工,後宋海成以住房問題多次上訪。2008年11月14日,漢臺區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召集相關部門召開專題協調會議,並徵求宋海成意見後決定,由武鄉鎮政府給宋海成一次性補助5.36萬元, 由其自行修建面積約80平方米的兩間房屋, 被告人宋海成接受該意見並書寫了息訴罷訪承諾書,但其卻私自擴大修建規模,致使資金不足而停工,後又多次越級進京上訪。為妥善解決被告人宋海成的信訪問題, 2009年3月區信訪部門對宋海成信訪事項作出終結處理; 2012年3月,武鄉鎮政府、漢臺區信訪部門對宋海成信訪事項先後逐級申請複查複核, 市、區兩級信訪部門均作出維持武鄉鎮政府2008年11月14日對宋海成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決定;其中,2012年4月12日漢中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複核委員會的複查複核意見為宋海成信訪事項終結意見,並於2013年7月30日經陝西省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做了終結備案。雖然如此,地方政府仍然注意到宋海成的住房問題,動員多方力量為其解決實際困難。2012年6月19日,漢臺區政府主管領導召集相關部門在漢臺區信訪局召開宋海成信訪問題協調會, 會議決定由漢臺區政府和武鄉鎮政府共同出資,宋溝村委會出力為宋海成修建一層六間加蓋住房,共出資276667.85元,並於2013年底交付使用。即便如此,被告人宋海成在明知其信訪問題已經三級終結、兩級政府已經為其建成六間面積178. 85m2磚混結構住房的情況下, 仍不滿意又提出讓政府為其修建四間兩層樓房, 同時賠償其三十年上訪經濟損失的無理要求,仍然多次進京在北京重點地區及敏感地帶持續非正常上訪。其中:

2013年8月2日、4日、5日,被告人宋海成連續在北京中南海周邊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訓誡, 後被武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李超勸返接回。在李超對其勸返過程中, 被告人宋海成以不給錢就繼續上訪且不回漢中為由向李超索要人民幣3000元;

2014年1月30日、2月2日、2月5日、2月19日春節期間, 被告人宋海成持續在北京中南海周邊非正常上訪, 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訓誡, 武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葉雙全、許柯進京對被告人宋海成勸返過程中,被告人宋海成再次以不給錢就繼續上訪且不回漢中為由, 向許柯索要人民幣5000元;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宋海成與葉懷春、左良、李桂芳、李永珍、餘會君、徐德榮、張雪銀、張素珍等人在北京市天安門附近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門地區分局治安大隊訓誡,由漢中市漢臺區武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李超、周杰勸返接回;

2015年2月5日,被告人宋海成到北京市中南海周邊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訓誡,後被漢中市漢臺區武鄉鎮政府工作人員瞿小軍勸返接回;

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宋海成與李吉瑞、楊春明、張素珍等8人先後兩次前往北京準備群訪,後被武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袁永和、李超、趙航宇勸返接回;

2016年1月7日,被告人宋海成夥同他人前往北京上訪,武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李超等人被派往北京找了 20多天找到宋海成,被告人宋海成向李超索要6000元錢遭拒,即拒絕回漢中轉身離開, 至月底方自行返回;

2016年10月21日至11月3日,被告人宋海成與廖忠貴、田莉進京上訪, 向漢中駐北京勸返工作人員許建忠索要5000元未果即轉身離去, 後被武鄉鎮政府工作人員李佳明勸返接回 。

另查明,自2008年3月4日至2016年6月7日,漢臺區武鄉鎮人民政府從北京、西安為接訪宋海成,共計支付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維穩費、陪護宋海成就診費,人民幣共計171165.26元。

法院審判後認為,被告人宋海成因房屋重建等事由多次前往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訪,並向勸反人員索要現金8000元,期間多次被公安機關訓誡並行政拘留,其仍不思悔改,繼續實施上述行為,強拿硬要、藉故生非的主觀故意明顯,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宋海成多次前往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敏感地帶上訪,藉此向勸反人員強拿硬要的行為有訓誡書、銀行存款憑證、收條、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明,各證據之間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其犯罪行為的客觀存在,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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