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致4童身亡,肇事司機最多判7年?

昨天河南省尉氏縣發生了一起悲劇,一個醉酒駕車的現代轎車司機在機動車道上撞上了一輛載著四個孩子的電動車,導致四個孩子的慘死。

一輛電動車載四個孩子而且還行使在機動車道上,確有無可推卸的責任,而轎車司機醉酒後駕車,毋庸置疑需要承擔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而本事故奪去了四個孩子的生命。

醉駕致4童身亡,肇事司機最多判7年?

轎車司機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 第一種情況:認定司機構成交通肇事罪

在本事故中,司機酒後駕車造成四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33號)相關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同時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了,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在本事故中肇事司機醉酒駕車導致四人死亡,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那麼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該在三至七年這個幅度內量刑。

醉駕致4童身亡,肇事司機最多判7年?

  • 第二種情況:認定司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尤其是酒後或者毒後駕駛機動車,有時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如果僅僅在三年以下或者三到七年之間進行量刑,可能會造成罪責不均衡的情形。在發生後果極其嚴重的極端情況下,肇事司機也可能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歷史上也不乏這樣的判例,比如說發生在9年前江蘇南京的“6·30”特大交通事故。2009年6月30日晚20點30分左右,南京市民張明寶醉酒後駕駛一輛別克君越轎車行使至江寧區岔路口地區時車輛失控,先後連撞9人,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死亡的5人中還有一名孕婦。

是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張明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醉駕致4童身亡,肇事司機最多判7年?

上述兩種情況,雖然都是轎車司機醉酒後駕車,但以交通肇事罪論處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量刑卻有天壤之別,後者最高刑可判處死刑。

當年張明寶案導致5人死亡,昨日這起事故導致4人死亡,在犯罪後果上已然相近,所以涉事司機也有可能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然而實事求是的說,這樣的判案思維屬於典型的以犯罪結果倒推犯罪發生時的心理狀態,當年如果張明寶醉酒後駕車只造成1人死亡,那麼就是交通肇事罪,主觀上屬於過失,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他造成了5人死亡,就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是故意,判處無期徒刑。

雖然在兩種截然不同的量刑結果前,他的犯罪行為相同,所飲酒的量也相同,這就造成了如何量刑看運氣的尷尬。

醉駕致4童身亡,肇事司機最多判7年?

所以我個人覺得一般的交通肇事,屬於過失犯罪,確實不宜量重刑,因為如果但凡交通肇事一律十年以上甚至無期或者死刑,則會導致無人敢駕車出行,影響經濟發展,損害公眾利益。但對於酒後或者毒後駕車導致的交通肇事,可皆不認定為交通肇事,而已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不管該司機撞死了1個人還是5個人。

醉酒後揮刀亂舞,刺死他人可構成故意殺人,可判處死刑;同樣,醉酒後駕車亂開,導致他人死亡,也應從重入刑,絕不能讓酒成為嚴厲懲罰犯罪的擋箭牌,最終營造出一種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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