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法院驳回家属索赔,你怎么看待此事?

段位青铜lll


看了下具体情况,法院判决非常合理,为什么这样说

第一,孩子13岁,监护人是父母,作为父母才是本事件最应该负责的人,为什么没有注意自己孩子的动向,没有平时多教育孩子安全意识

第二,作为水坝的管理方,也树立的有警示标志,那么其实已经做了相关提醒工作,13岁的初中生不可能不认识字

第三,作为一起前去的小孩,自身本处于危险当中, 当时已经选择了积极报警并且寻求他人帮助,这样的行为已经尽到了救助的义务。

本案其实也再次提醒了各方在面对类似问题时的责任划分。

每年我国都有淹死的孩子,我相信要远离危险水库,危险大坝等,是学校绝对不断强调的事情,但其家长才是第一责任人,也是最应该管教好自己孩子的监护人。

不要发生了危险再后悔莫及,明明有安全的地方玩耍,游泳也有游泳池,做家长的务必一定要对于水域管理者,也再次提现警示牌的重要性,这是最基本的安全提示义务

对于一起游玩的人,如果不小心伙伴出事,在自身不懂游泳,不够熟练情况下,选择报警找他人求助才是最应该的方式。

这并不是冷血,而是避免悲剧扩大化。


廖彩琳律师


这是我见过的法院判的最好的一个案例。

13岁的小兵和两个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同行小伙子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



我们可以想象,要是在过去会发生什么样的情况,法院会怎么判,这个案子开始,是真的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了,而不是谁弱谁有理,谁穷谁有理,谁可怜谁有理的思维方式了。

小兵父母打官司理由是,1、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2、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声也有一定责任,认为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则认为,水库边有树立警告牌,已经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死者作为一个初中生,对警示牌有认识和判断能力,应对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担责任。

被告小风父母坚称,小风在事发后救起了另一个学生小凯并积极报警和下山寻找人员协助,对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小凯父母则认为,其孩子自身也处于危险之中,对死亡不错在过错。

法院查明,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事发时小兵已满十三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对在山塘边玩耍存在危险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同时小兵溺水的位置位于大坝对面的山边,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并在水边玩的过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险行为所致。

这个案子法院判决好就好在法院认定准确:1、原告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是导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2、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导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所以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一些管理者,比如这次能够免责很大原因是因为有一个警示牌,这个免责的一个重要因素。


韩东言


这起社会突发事件,以及法院的恰当宣判,传递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具有一定积极的社会意义。

那就是学生暑假野外玩耍,一定要注意防范溺水等意外风险,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更要尽到监护职责,认真保护好他们的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相对简单明了,为什么法院会当庭驳回溺亡学生家长32万元的索赔呢?

首先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在水塘边树立有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其次,被告同学小凤在事发后已经救起了另一个学生,并积极报警和下山寻找人员救助,对该学生溺水身亡没有明显过失;最重要的是,发生溺水身亡的学生已经年满13岁,作为初中生,其年龄和智力,对水塘边玩耍存在的危险,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而其溺亡的最主要原因是家长的监护不力、以及学生自身对野外危险的疏忽和大意。

那么通过这起案例,我们需要汲取那些教训,抑或是获得哪些有益的启示呢?


加强普及学生游泳教育,争取大中学生人人会游泳,非常有必要,非常有意义。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及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进一步加强普及学生游泳教育工作,力争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基本实现全省大中学生人人会游泳的目标。而在此之前,海南省教育厅也下发了《关于开展普及中小学生游泳教育工作的通知》,明文要求海南各中小学的学生要学会游泳,学会之后还能领取一定奖金。霍小姐以为,教育部门的这种积极提升学生自救能力,防范意外溺水风险的做法,非常值得肯定和普及推广。

纵观暑假不少学生的溺水伤亡事故,除了家长监护不力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溺水的学生基本不会游泳,缺乏自救能力,遇到深水、抽筋等意外危险,手足无措,救助不当,无法保障自身的生命安全。因此学游泳,防溺水,懂自救,强身体,对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积极的意义。

防范中小学生假期溺水,全社会都要积极采取行动,切实担负起应有的责任。

学生所在的学校,除了加强学生的游泳技能培训外,还要在放假前重点加强人身意外伤害的防范教育,做到不留死角,防患未然。

学生的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监护人,更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能放任孩子在野外的肆无忌惮玩耍,注意培养孩子对野外各种风险的辨识能力,还要认真履行好监护职责,保护好被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水塘,水库,河流,湖泊的各级社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存在溺水危险地段的监管力度,完善警告牌的设置,加强人员巡查力度,完备各级应急救助预案,最大程度避免中小学生假期人身溺亡的意外发生。


霍小姐的八卦炉


这次判决合理也合法,让人耳目一新。

13岁孩子意外溺亡,做父母的内心悲痛可以理解,但张口就想索赔,不管对方有没有责任都要告上一通的做法真的不值得提倡。

最终,其要求赔偿32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我们逐条分析,看看为什么驳回死者父母的索赔要求:

1,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2,死者事发时已满十三周岁,对在山塘边玩耍的危险性应该有一定认识,而且其是从山上往水塘边爬行玩耍时掉落水塘的,本身的行为极具危险性。

3,另外两个同行的孩子已经尽到了救助义务,但救助结果不理想。而且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保护义务。所以另外两个孩子的家长也不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4,意外的发生在于监护人疏于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要说责任,孩子父母的责任最大,其次是孩子自己。

以前看了太多只要人死了就能获得赔偿的事情,现在看到这样充满法治精神的判罚,真的很棒。

二十多年前,我们当地也曾发生过类似的事情,死者和我算是同龄人。最后家长抬着孩子的尸体去地方闹事,最终结果也是赔钱了事。后来写问答,看新闻也曾看到过很多类似的例子,最后几乎都是赔钱了事。像这样有理有据,直接驳回死者家属请求的判罚还是很少看到的。

其实,“我弱我有理”的观念是极不合理的,正因为它长时间的存在,让很多人对法理产生了误解。似乎只要是死人了,就占据了主动。

最后,希望类似的判罚能够越来越多,让法治精神推动社会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夜雨如书


我认为法院判决合情合理,它传达出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自己的错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让别人买单。

2017年9月10日,温州永嘉13岁的小兵和两个朋友在山上水塘边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绝,将同行小伙子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统统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32万余元,却被法院驳回。

首先,小兵家属认为,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所以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同行小风、小凯与死者小兵只是一起结伴玩耍,他们相互之间并不负有保护对方人身安全的结合关系。

况且,小风、小凯也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没有足够能力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救起小兵,法律如何又能强人所难呢?因此法院判决小凤、小凯及其家属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小兵父母认为,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但法院经审理查明,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死者小兵作为一名初中生应当能够理解该警示牌的意思,并能够充分知晓水塘的危险,但他仍然前往水塘边玩耍,因此他最后掉进水塘溺亡是他自担风险和家长监护不力造成的。

现在很多家长都对孩子疏于监护,仍由孩子去做危险的事,一旦发生事故非但不反思自己的过错,还想方设法地把能告的人都告上法庭,就是想让别人为自己的过错买单,也不排除他们就是把孩子的死当成一个生财之道的可能性。因此,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体,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自己犯的过错不能想着让别人买单!


冰焰


该案件发生在2017年9月份,小兵父母认为,该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没有任何防护栏及其他防护措施,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理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对他们儿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责任。此外,原同行小风、小凯没有及时、有效采取救助义务,对结果的发声也有一定责任,认为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案件的审判来看,是判的很准确的。该初中生溺水身亡是因为自己在河边攀爬掉落而导致的,也就是说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危险行为。而其同伴在其落水时已经尽了自己的救助义务,尽快报警并积极下山寻找人员救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来说已经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只不过结果不尽如人意。再谈村委会作为管理者的身份,据法庭的庭审记录来看,村委会在山塘大坝上树立了“水深危险,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在管理过程中不存在监督管理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综合以上情形可以断定,作为管理者的村委会,作为同伴的两个小伙,都已经尽了自己的义务去提醒去救助,而引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没有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以及小兵本人自身的危险行为。大家都不愿意看到悲剧发生,在防止悲剧发生的过程中大家都有自己的努力,因此我们同情这个家庭,但是同时我们也需要理智,不该让无辜的人去承担责任。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家长的教育。孩子从呀呀学语到长大成人,每个环节,都是家庭教育的结果。

有些家长,以为把孩子交给了学校,孩子的成长,孩子的德、智、体,都应由老师、学校包办,这是及其错误的认知。从根本上说,孩子是你自己生的,你不能只给他喂食,让他从“物理意义上”活过来,还要让他知道这个社会的危险和善良。要教会他怎样规避危险,要让他知道从善。这“生命意义”上的存活,只能由家长亲自来教。



小鹰生下来,老鹰要喂食,让小鹰存活,还要教它飞翔、捕食。用在人类身上,没有什么区别。

这个初中生“玩水”溺亡,怪不了世界上任何人,只怪他家长没有教他规避危险。家长没有对他进行危险教育,致使他肆无忌惮,导致溺水身亡。纵使现在没事,将来说不准遇到更严重的事情,也会让他危险。


说了半天,就是想表达,初中生的溺亡,怨不得任何人,只能怨家长教育不到位。试想,如果这个孩子在自己家里触电身亡,是否要发电厂负责?

法庭驳回家长的无理要求,是和符常理及法律依据的。


寻常路不寻常


我国是法制化国家,一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谁的责任,谁就要受到处罚,如果没有责任,不能强加于人。所以我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虽然我对家长痛失爱子很同情,但是我还是支持法院的判决。

假期是学生事故安全多发期,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家长在暑假期间确实应当尽到监护的责任,不能因为工作忙,而对孩子疏于管理。孩子出门要问明去向,问清和谁在一起,去哪里,去干啥,几点回来。孩子出门前要反复叮咛孩子不要到危险水域玩耍,不要到无安全救援设施的地方玩耍。防患于未然,才是王道。因为家长疏于管理,孩子出现安全问题,家长在痛心之余,应该反思一下

自己有没有失职,有没有尽责,而不是先追究别人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是对不良风气的坚决抵制,值得称道。


静等花开2579


放暑假了,天气炎热,很多学生喜欢外出游泳消暑,各位家长一定要提醒孩子注意安全,思想上不能麻痹大意,因为暑假正是游泳溺亡的多发高发时段。

此案发生在温州永嘉。去年9月,教师节当天,13岁的小兵和同学小风、小凯上山去玩,在一处水塘边,小兵不慎落水身亡。其父母在悲痛之余,一纸诉状将跟此事能沾上边的人员和单位全都告上了法庭,包括同行的小风、小凯及其监护人、村委会、水塘所有者、街道办事处,要求赔偿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村里在水塘边树立了警示标牌,提醒水深有危险,已尽到了监督管理责任,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小兵已经13岁,作为一个初中生,能够明白警示标牌的含义,也应当明白在人迹罕至的陡峭水塘边玩耍存在的风险和危险,其自身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小兵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应当保护其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但此案中,其父母对他监护不力,放任其到处乱跑,这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养不教,父之过,此话还是非常有道理的!

至于小风和小凯,他们同样是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是受到限制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他们对小兵负有保护义务,且他们在事故发生时,已经采取了报警、求助等相应的措施,尽到了与其年龄相称的救助义务,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不存在过错。

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兵父母的诉讼请求。


打虎拍蝇


现在的人真的是无语了,想钱想疯了。家属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法不容情,几位被告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只能怪你的娃太任性了,把警示牌未当回事。

没有警示牌也不赔。反要判其父母,儿子长那么大了,父母还不交会"不会游泳就不要去水边、去沾水"这个常识,要判其父母举这个牌子在街上行走一星期,以警示他们这样的人。

支持这个判决,每年夏天,各种河流就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溺水事故,为了预防溺水,学校和老师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牺牲了太多太多的老师业余时间!

父母除了自己没错,全都有错。为什么父母不告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孩子呢?父母才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赔的是她父母,没有尽到教育、监护责任。建议以后全国范围内大小湖泊水库池塘河流江边每隔五十米立一张禁止游泳的牌子。

这种父母,失去的何止是孩子,自己的道德底线和人品都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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